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59.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9.3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7条:
有顶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有顶棚的步行街在符合《建规》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3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4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5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4.1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应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步行街为异形时,其长度为中心线长度之和。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1条:
有顶步行街的最大高度有无具体要求?
答:步行街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32m,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59.5.《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2条:
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敞楼梯间?
答:步行街外墙应考虑300㎡的分隔,相邻商铺的外墙洞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
59.6.《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3-11条:
【问题1.3.3-11]《建规》第5.3.6条中有顶棚的步行街本身的消防疏散如何确定?其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商铺有何特殊防火设计要求?
【解析】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本身的疏散宽度应根据其地面面积按相应的商店建筑人员密度和百人疏散指标经计算后确定,并与其他区域的疏散宽度合计作为确定步行商业街直通室外地面安全出口宽度。步行商业街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商铺需符合下列防火设计要求:
1.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通向步行街的开口不应计作安全出口,且宽度不应大于9m;
3.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釆用防火墙与步行街及其两侧的商铺之间进行分隔;
4.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宜釆用防火门分隔,当釆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规》第6.5.3条规定。
5.主力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
6.其他要求应符合商店建筑的相关防火要求;
59.7.《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09条:
用于人员疏散安全区的步行街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其两侧的建筑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答:《建规》对“商业步行街”没有设防火分区的要求。两侧建筑应按《建规》相关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59.8.《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2020年版)》第1.3.10条:
有顶步行街除满足GB50016-5.3.6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依据公消〔2016〕113号文)
1.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4.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59.9.《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2条:
小于十万平米非有顶步行街模式的商业综合体,是否需要参照《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113号文件)第三条中,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的要求?
答:113号文属于部委文件,它的强制力高于技术标准;113号文虽然针对10万平米以上综合体,但也要求面积小于10万的参照执行,近期应急管理部又出台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在设计中也需要注意其中的相关规定。(注:自治区消防总队在转发113号文件时将适用范围已经调整为5万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设置的步行街,实际属于两侧建筑疏散时使用的安全疏散区,地下其他空间与安全疏散区通过开口相连通,必将影响疏散安全,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而中庭是不作为疏散使用的,因此中庭和步行街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即中庭允许连通地下和地上部分,步行街不允许;
59.10.《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1.0.11条:
“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处理意见:“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4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5“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9.1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规范未提及步行街防火分区,那么步行街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呢?
处理意见:步行街是位于多座不同建筑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贯通空间,是设置了顶棚的街道,只用于人员通行,步行街不需要再划分防火分区;
59.12.《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4.1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应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步行街为异形时,其长度为中心线长度之和。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13.《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4条:
有顶商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应符合《建规》第5.3.6条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确有困难时,除《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规定以外的其他步行街,当地下商业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时,可设置通向地下层的自动扶梯,但应在地下层的自动扶梯周围采取设置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2当单间商铺建筑面积(跨层布置的商铺为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超过300㎡时,该商铺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每个商铺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9m,该商铺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高出步行街顶棚的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与顶棚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步行街(含两侧设置的回廊、连廊楼板)每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每层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层两侧商铺临步行街墙体及该层端部外墙围合区域面积的37%,且不小于步行街首层地面面积的37%;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7条:
有顶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有顶棚的步行街在符合《建规》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3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4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5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4.1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应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步行街为异形时,其长度为中心线长度之和。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1条:
有顶步行街的最大高度有无具体要求?
答:步行街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32m,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59.5.《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2条:
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敞楼梯间?
答:步行街外墙应考虑300㎡的分隔,相邻商铺的外墙洞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
59.6.《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3-11条:
【问题1.3.3-11]《建规》第5.3.6条中有顶棚的步行街本身的消防疏散如何确定?其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商铺有何特殊防火设计要求?
【解析】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本身的疏散宽度应根据其地面面积按相应的商店建筑人员密度和百人疏散指标经计算后确定,并与其他区域的疏散宽度合计作为确定步行商业街直通室外地面安全出口宽度。步行商业街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商铺需符合下列防火设计要求:
1.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通向步行街的开口不应计作安全出口,且宽度不应大于9m;
3.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釆用防火墙与步行街及其两侧的商铺之间进行分隔;
4.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宜釆用防火门分隔,当釆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规》第6.5.3条规定。
5.主力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
6.其他要求应符合商店建筑的相关防火要求;
59.7.《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09条:
用于人员疏散安全区的步行街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其两侧的建筑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答:《建规》对“商业步行街”没有设防火分区的要求。两侧建筑应按《建规》相关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59.8.《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2020年版)》第1.3.10条:
有顶步行街除满足GB50016-5.3.6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依据公消〔2016〕113号文)
1.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4.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59.9.《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2条:
小于十万平米非有顶步行街模式的商业综合体,是否需要参照《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113号文件)第三条中,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的要求?
答:113号文属于部委文件,它的强制力高于技术标准;113号文虽然针对10万平米以上综合体,但也要求面积小于10万的参照执行,近期应急管理部又出台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在设计中也需要注意其中的相关规定。(注:自治区消防总队在转发113号文件时将适用范围已经调整为5万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设置的步行街,实际属于两侧建筑疏散时使用的安全疏散区,地下其他空间与安全疏散区通过开口相连通,必将影响疏散安全,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而中庭是不作为疏散使用的,因此中庭和步行街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即中庭允许连通地下和地上部分,步行街不允许;

“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处理意见:“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4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5“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9.1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规范未提及步行街防火分区,那么步行街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呢?
处理意见:步行街是位于多座不同建筑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贯通空间,是设置了顶棚的街道,只用于人员通行,步行街不需要再划分防火分区;
59.12.《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4.1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应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步行街为异形时,其长度为中心线长度之和。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13.《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4条:
有顶商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应符合《建规》第5.3.6条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确有困难时,除《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规定以外的其他步行街,当地下商业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时,可设置通向地下层的自动扶梯,但应在地下层的自动扶梯周围采取设置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2当单间商铺建筑面积(跨层布置的商铺为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超过300㎡时,该商铺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每个商铺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9m,该商铺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高出步行街顶棚的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与顶棚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步行街(含两侧设置的回廊、连廊楼板)每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每层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层两侧商铺临步行街墙体及该层端部外墙围合区域面积的37%,且不小于步行街首层地面面积的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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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梯段宽度及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27条)
- 问题2: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24条)
- 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 问题4: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是否有要求?(4条)
- 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 问题6: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19条)
- 问题7: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8条)
- 问题8: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如何处理?(16条)
- 问题9: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24条)
- 问题10: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厂房?(17条)
- 问题11: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照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26条)
- 问题12:哪些特殊场所应定性为(或可不定性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43条)
- 问题13:月子中心该如何定性?(20条)
- 问题14: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1条)
- 问题15:室外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4条)
- 问题16:计算建筑高度时,多少坡度的屋面属于坡屋面?(9条)
- 问题17: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35条)
- 问题18: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19条)
- 问题19:哪些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1条)
- 问题20: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24条)
- 问题21:一些场所的疏散人数该如何确定?(79条)
- 问题2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该如何确定?(25条)
- 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 问题24:消防车回车场地该如何设置?(26条)
- 问题25: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156条)
- 问题26:计算建筑防火间距时,是否要考虑外挂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雨篷等的影响?(24条)
- 问题27:自行车坡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的安全出口?(17条)
- 问题28:首层架空层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26条)
- 问题29: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出地面口部与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10条)
- 问题30:室外疏散楼梯周边范围内开设门窗洞口有何要求?(12条)
- 问题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诸如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上部建筑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23条)
- 问题32:出地面楼梯间、排烟竖井等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22条)
- 问题33:消防车道离开建筑外墙的距离该如何控制?(30条)
- 问题34: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12条)
- 问题35:多层建筑、地下室等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4条)
- 问题36: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指的是哪个范围内的尺寸?(22条)
- 问题37:当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百人疏散宽度是否可以按《建规》第5.5.20条执行?(4条)
- 问题38:剪刀楼梯是否可以在首层通过同一空间到达室外?(20条)
- 问题39:首层疏散外门该如何定性?(21条)
- 问题40: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19条)
- 问题41:附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28条)
- 问题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23条)
- 问题43: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疏散走道的长度是否有规定?(17条)
- 问题44:两部疏散楼梯间设置距离较近,两疏散楼梯间外窗之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如何控制?(15条)
- 问题4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时,该建筑面积包含哪些部位或场所的面积?(7条)
- 问题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47: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7条)
- 问题48: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该如何确定?(10条)
- 问题49: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9条)
- 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 问题51:防火门是否可以按完全开启180°考虑?(15条)
- 问题52:是否可以采用子母防火门作为疏散门?(7条)
- 问题53: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该如何控制?(13条)
- 问题54:实训楼(实训车间)的消防设计该如何定性?(18条)
- 问题55: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0条)
- 问题56:汽车销售4S店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9条)
- 问题57:下沉式广场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事项?(40条)
- 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 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 问题60: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电影院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42条)
- 问题61:工业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2:公共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5条)
- 问题63:设备夹层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4:哪些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66条)
- 问题65:是否可以采用异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10条)
- 问题66: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A级?(8条)
- 问题67: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该采用什
- 问题68:非住宅类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13条)
- 问题69: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否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10条)
- 问题70: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该如何控制?(26条)
- 问题71: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7条)
- 问题72:裙房的消防设计该注意哪些事项?(46条)
- 问题73:裙房首层出入口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6条)
- 问题74:大空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5: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6:什么情况下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7条)
- 问题77:消防救援口应该设置在建筑内的什么部位或场所?(23条)
- 问题78: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该如何设置?(12条)
- 问题79: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3条)
- 问题80: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时,其面积、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7条)
- 问题81:什么类型的楼梯间属于敞开楼梯间?(13条)
- 问题82:哪些疏散距离计算时需从楼梯踏步(或相近处)算起?(23条)
- 问题83:当条件受限时,是否可以通过设置双层板、双层墙的方式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8条)
- 问题84:(半)敞开式厂房、阳台、跃层住宅、楼梯间(电梯间)前室、敞开外廊等部位是否需要满足上下窗槛墙不小于1.20m的规定?(24条)
- 问题85:当民用建筑内的内天井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且采取别的措施时,天井周边的窗槛墙高度该如何控制?(3条)
- 问题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是否可以设置道路路牙?(4条)
- 问题87:三合一前室消防设计有哪些注意事项?(20条)
- 问题88:哪些场所或部位可以采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11条)
- 问题89:地面机械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9条)
- 问题90: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是否可以共存?地下车库中机械车位设置为充电车位怎么处理?(2条)
- 问题91:地下汽车库疏散时是否需要考虑机械式车位对疏散距离的影响?(7条)
- 问题92:地下汽车库的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与汽车库间除了用防火墙、防火门外,能否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隔墙分隔?(12条)
- 问题93:餐饮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5条)
- 问题94: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3条)
- 问题95:幼儿园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6条)
- 问题96:不同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36条)
- 问题9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共用安全出口?(29条)
- 问题98: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2条)
- 问题99:内天井是否可以认定为安全区域?(4条)
- 问题100:“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该如何计算?(4条)
- 问题101:计算疏散门净宽时是否需要考虑门把手等附件对疏散净宽的影响?(3条)
- 问题102: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哪些部位或构件?(9条)
- 问题103: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该如何计算?(3条)
- 问题104: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净高度该如何控制?(11条)
- 问题105: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应注意哪些事项?(10条)
- 问题106:当地上建筑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地下室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门厅疏散至室外?(9条)
- 问题10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借用(共用)安全出口?(33条)
- 问题108:敞开楼梯间或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检修门?(9条)
- 问题109:疏散门净宽度与土建门洞口宽度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确定?(3条)
- 问题110:非高层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4条)
- 问题111:多栋工业建筑贴邻建造时,其消防车道该如何设置?(2条)
- 问题112:当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时,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均各自独立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首层建筑面积可否不限?(2条)
- 问题113:外廊式建筑内部设有喷淋,但外廊未设喷淋,外廊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1条)
- 问题114:两栋建筑满足贴临条件贴建时,是否必须设双墙?(3条)
- 问题115:中庭的定义和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44条)
- 问题116: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距离该如何控制?(31条)
- 问题117: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2条)
- 问题118:尽端式消防车道的距离该如何计算?(1条)
- 问题119:当多层工业厂房中部分楼层竖向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计算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的5%的面积比时是按该竖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在楼层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3条)
- 问题120: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9条)
- 问题121:厂房内附设的配套辅助用房的独立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供厂房的生产区域水平或垂直共用?(5条)
- 问题122:建筑内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门?(1条)
- 问题123: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5条)
- 问题124:敞开楼梯间与疏散走道连接处是否需要设置挡烟设施?(4条)
- 问题125:敞开楼梯间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2条)
- 问题126:与开敞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满足相邻开口最近边缘水平不小于1.0m要求?(2条)
- 问题127: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且未采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8条)
- 问题128:独立建造的幼儿园的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7条)
- 问题129:如何理解《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1.4条第2款中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15条)
- 问题130:敞开外廊的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外廊作为其消防救援口?(9条)
- 问题131:“大空间疏散模式”的场所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条)
- 问题132:高层住宅中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安全间或避难间?(10条)
- 问题133: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11条)
- 问题134:新兴业态建设工程消防定性该如何确定?(35条)
- 问题135: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该如何确定?(5条)
- 问题136:公共建筑内防火隔墙两侧的窗间墙的距离是否有要求?(5条)
- 问题137:哪些房间属于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9条)
- 问题138: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门厅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9条)
- 问题139:公寓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1条)
- 问题140: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区域(场所)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