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23.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5.0.4条:
如利用符合《建规》第6.6.4条的连廊、天桥作为安全出口,并计入疏散宽度时,开向连廊或天桥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其周边2米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计入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50%;
23.2.《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11.2条:
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3.3.2条的规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定性为一幢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通过交通连廊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第3.4.1条要求,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第3.3.2要求。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性质,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不应组合或连廊连接;
23.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1.1条:
相邻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如两幢建筑间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幢建筑还是两幢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连廊的最小宽度是否有要求?民用建筑之间采用设有卫生间的连廊联系,该出口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还是需要以防火分区形式进行分隔?
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2.5.38条,连廊:连接建筑之间的走廊。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得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采用封闭连廊连接的两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表5.2.2的规定,封闭连廊部位应明确其防火分区的归属。当作为一幢建筑时,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当作为两幢建筑时,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得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以连廊作为两栋建筑的界面,满足建筑贴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要求;连接两座不同建筑物的天桥、连廊一般应在建筑通向天桥或连廊等的开口处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对于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用防火措施;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如果连廊中设置卫生间,具有使用功能,需将该“连廊”划入相连接建筑的某一防火分区;
23.4.《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1.2条:
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一座建筑疏散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计入疏散宽度,且另一座建筑无需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吗?
答:民用建筑通向满足疏散要求的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以采用普通门;通向连廊、天桥的门应为相应等级的防火门:当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座建筑疏散时,因不考虑两栋建筑同时失火,故不需要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
23.5.《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4.7条:
两栋建筑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符合要求吗建筑之间的连廊是否可以封闭?
答:符合《建规》第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当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同一座建筑的不同防火分区疏散,且需计入安全出口个数或疏散宽度时,火灾时有不同防火分区需同时疏散的情况,应满足《建规》第5.5.9条各项要求。仅供人员通行、无可燃物的连廊可封闭,但应设置防止火灾在建筑建蔓延的措施;
23.6.《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2.3.13条: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23.7.《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4.1.12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3.8.《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4条:
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紧密相连,占地面积远远超过《建规》3.3.2条之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认定为一栋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1.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类型的工业建筑,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时,二者不应组合建造或连廊连接。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满足《建规》第3.4.1、3.5.1、3.5.2条要求时,可以通过连廊连接,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3.3.2条要求。2.几座厂房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连接时,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当几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应按照一栋建筑定性。3.单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几座仓库防火间距和占地面积均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可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当几座仓库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应按照一座仓库设计,且整座仓库占地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4.上述“连廊”仅具有交通功能,且保温、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3.9.《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3.2条:
民用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栋建筑还是两栋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民用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连廊的最小宽度是否有要求?民用建筑之间采用设有功能房间的连廊联系,该出口可否作为安全出口?还是需要以防火分区形式进行分隔?
答:1.连廊应仅供人员通行,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通过连廊相连的两栋建筑在消防设计上仍然视为两栋建筑。2.连接两栋不同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在建筑通向天桥或连廊等的开口处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于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取防火措施。3.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并能疏散至地面,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4.当两栋建筑之间的连廊布置除人员通行以外的功能形成连体建筑时,消防设计视为一栋建筑,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
23.10.《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2023年版)》第1.0.9条:
两座单体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若可作安全出口,其自身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怎么控制?
答:连接两座建筑间的天桥、连廊,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作为安全区和安全出口,可不计天桥、连廊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1连接的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满足要求、两座建筑有独立的疏散体系;2天桥、连廊与建筑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甲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建筑与天桥或连廊两者间的外门窗洞口间距不小于1m;3当作为安全区时,天桥、连廊应设独立疏散楼梯或利用相邻建筑的疏散体系通达地面;4天桥、连廊仅供通行,不能用作其他用途;5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天桥、连廊应采用不燃材料,且结构体系宜与建筑独立设置;6天桥、连廊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
23.11.《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18条:
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连廊连接时,定性为一栋建筑还是几栋建筑?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民用建筑之间的连廊上设有使用功能的房间时是否允许?答复:1.依据《火通规》第3.3.2条,当几座建筑防火间距满足《建规》要求并通过连廊连接时,可以视为几座独立的建筑;2.当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采用普通门;3.当满足《建规》第6.6.4条要求时,建筑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4.连廊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允许设有使用功能的房间;
23.1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6.11条:
连廊的安全出口是否计入疏散宽度?满足《建规》第6.6.4条的连廊上的安全出口,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即其两侧建筑的楼梯间疏散宽度均可适当减少?通过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计入疏散宽度;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即连廊上的门宽)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的30%;
23.1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5.18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3.1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3.6条:
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的防火分区之间通过连廊进行互通,安全出口及疏散宽度计算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9条进行要求?
答: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封闭连廊应计入到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并按两个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23.15.《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2.3条:
厂房与仓库之间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建规》3.3.2条的要求,而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解析】通过连廊连接的厂房与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仓库占地面积按独立座满足《建规》3.3.2条要求。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3.4.1和3.5.1及3.5.2条要求;
23.16.《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6.24条:
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防火分隔措施
1问题描述: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应怎样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2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规定。
3参考做法:1)当连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做防火分隔:a)被连接的建筑在连廊区域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b)连廊敞开、内部无可燃物;c)连廊除通行外无其它使用功能;d)连廊宽度不大于6m。2)连廊不满足第1)项条件时,应设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3.17.《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2条:
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连廊的宽度是否有要求?当A建筑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一座B建筑疏散时,该出口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计入A建筑的疏散宽度且B建筑无需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
答:1开向连廊的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作为安全出口:(1)建筑之间的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应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2)建筑在通向封闭连廊的开口处应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3)对于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用防火措施;2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且不应大于6m;3当A建筑通过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一座B建筑疏散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计入A建筑的疏散宽度,B建筑无需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
23.18.《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题研究(培训资料)(2023年版)》问题十:
两座单体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如果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其自身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是怎么控制?
讨论成果:连接两座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应满足相关的条件才能作为安全区和安全出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天桥、连廊可不计入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1.连接的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满足要求、两座建筑有独立的疏散体系;2.天桥、连廊与建筑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建筑与天桥或连廊的洞口间距不小于1米;3.天桥、连廊能通达地面(可设置独立楼梯或利用相邻建筑的疏散体系通达地面);4.天桥、连廊仅供通行不能用作其他使用用途;5.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结构体系宜与建筑独立设置;6.天桥、连廊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
23.19.《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25条:
建筑通向天桥和连廊的门能否作为安全出口?如作为安全出口,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按《建规》6.6.4条执行。建议:建筑通向天桥和连廊的门做为安全出口时,建议参考《建规》实施指南设计;
23.20.《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4.5条:
建筑之间设置连廊或天桥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通过开敞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连廊、天桥处可不设防火分隔。连廊、天桥的宽度不应大于6m,并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当连廊或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当设置多个连廊或天桥时,连廊、天桥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23.2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5.0.9条: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23.22.《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5.0.10条:
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是否可以把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
处理意见:不可以;
23.23.《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6.4条:
两栋楼之间的连廊是否计入疏散宽度?
处理意见:根据《建规》第2.1.14条及第6.6.4条,天桥、连廊作为安全出口需满足:该天桥、连廊不应具有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应保证该天桥、连廊可通过另外一侧建筑的公共楼梯直达地面,通向天桥、连廊的疏散宽度不大于防火分区所需疏散宽度的30%;
23.2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6.1.1条:
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封闭连廊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廊应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2连廊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所连接的两栋建筑中较高者,顶板与底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2.00h,连廊的外窗与两侧建筑外墙洞口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m;3建筑与连廊之间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通往连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4连廊中任一点距离连接两侧建筑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中其他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门的有关规定,当超过该规定的疏散距离时,应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5连廊面积不计入所连接的任何一栋建筑的防火分区;6当两栋建筑通过采取措施减少防火间距时,连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在建筑相对外墙中任意一侧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的措施时不应设置连廊;2)当采用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的措施时,连廊与建筑之间应设置防火墙,通往连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
23.25.《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5.18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3.26.《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16条:
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连廊相邻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建规》第5.2.2条相关规定时,连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廊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不得作为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使用用途,宽度不应大于6m。当与连廊相连处的建筑结构柱距大于6m时,连廊宽度可不大于相连建筑的一个结构柱距,且不大于9m。2当连廊两侧开敞时,连廊部分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两座建筑的人员疏散宽度、距离及安全出口数量均各自满足规范要求,不需要利用通向连廊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时,开口处可以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建筑需要利用通向连廊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时,除与建筑外走道相连的开口及与建筑外墙上普通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的开口外,连廊两端开口应设置开向连廊方向且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3当连廊为封闭连廊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建筑通向连廊的开口处应采取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开向连廊方向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安全出口。连廊部分的建筑面积应计入任意相邻一侧建筑中相应楼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并按该防火分区要求设置消防设施。4一座建筑通过连廊向另一座建筑疏散的净宽度不应大于按《建规》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5符合上述规定的连廊可不单独设置疏散设施,可利用连廊两端通向相邻建筑区域的开口或门作为安全出口;
如利用符合《建规》第6.6.4条的连廊、天桥作为安全出口,并计入疏散宽度时,开向连廊或天桥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其周边2米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计入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50%;
23.2.《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11.2条:
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3.3.2条的规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定性为一幢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通过交通连廊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第3.4.1条要求,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第3.3.2要求。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性质,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不应组合或连廊连接;
23.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1.1条:
相邻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如两幢建筑间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幢建筑还是两幢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连廊的最小宽度是否有要求?民用建筑之间采用设有卫生间的连廊联系,该出口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还是需要以防火分区形式进行分隔?
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2.5.38条,连廊:连接建筑之间的走廊。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得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采用封闭连廊连接的两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表5.2.2的规定,封闭连廊部位应明确其防火分区的归属。当作为一幢建筑时,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当作为两幢建筑时,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得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以连廊作为两栋建筑的界面,满足建筑贴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要求;连接两座不同建筑物的天桥、连廊一般应在建筑通向天桥或连廊等的开口处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对于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用防火措施;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如果连廊中设置卫生间,具有使用功能,需将该“连廊”划入相连接建筑的某一防火分区;
23.4.《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1.2条:
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一座建筑疏散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计入疏散宽度,且另一座建筑无需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吗?
答:民用建筑通向满足疏散要求的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以采用普通门;通向连廊、天桥的门应为相应等级的防火门:当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座建筑疏散时,因不考虑两栋建筑同时失火,故不需要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
23.5.《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4.7条:
两栋建筑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符合要求吗建筑之间的连廊是否可以封闭?
答:符合《建规》第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当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同一座建筑的不同防火分区疏散,且需计入安全出口个数或疏散宽度时,火灾时有不同防火分区需同时疏散的情况,应满足《建规》第5.5.9条各项要求。仅供人员通行、无可燃物的连廊可封闭,但应设置防止火灾在建筑建蔓延的措施;
23.6.《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2.3.13条: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23.7.《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4.1.12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3.8.《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4条:
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紧密相连,占地面积远远超过《建规》3.3.2条之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认定为一栋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1.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类型的工业建筑,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时,二者不应组合建造或连廊连接。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满足《建规》第3.4.1、3.5.1、3.5.2条要求时,可以通过连廊连接,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3.3.2条要求。2.几座厂房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连接时,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当几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应按照一栋建筑定性。3.单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几座仓库防火间距和占地面积均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可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当几座仓库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应按照一座仓库设计,且整座仓库占地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4.上述“连廊”仅具有交通功能,且保温、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3.9.《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3.2条:
民用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栋建筑还是两栋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民用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连廊的最小宽度是否有要求?民用建筑之间采用设有功能房间的连廊联系,该出口可否作为安全出口?还是需要以防火分区形式进行分隔?
答:1.连廊应仅供人员通行,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通过连廊相连的两栋建筑在消防设计上仍然视为两栋建筑。2.连接两栋不同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在建筑通向天桥或连廊等的开口处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于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取防火措施。3.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并能疏散至地面,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4.当两栋建筑之间的连廊布置除人员通行以外的功能形成连体建筑时,消防设计视为一栋建筑,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
23.10.《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2023年版)》第1.0.9条:
两座单体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若可作安全出口,其自身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怎么控制?
答:连接两座建筑间的天桥、连廊,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作为安全区和安全出口,可不计天桥、连廊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1连接的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满足要求、两座建筑有独立的疏散体系;2天桥、连廊与建筑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甲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建筑与天桥或连廊两者间的外门窗洞口间距不小于1m;3当作为安全区时,天桥、连廊应设独立疏散楼梯或利用相邻建筑的疏散体系通达地面;4天桥、连廊仅供通行,不能用作其他用途;5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天桥、连廊应采用不燃材料,且结构体系宜与建筑独立设置;6天桥、连廊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

23.11.《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18条:
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连廊连接时,定性为一栋建筑还是几栋建筑?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民用建筑之间的连廊上设有使用功能的房间时是否允许?答复:1.依据《火通规》第3.3.2条,当几座建筑防火间距满足《建规》要求并通过连廊连接时,可以视为几座独立的建筑;2.当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采用普通门;3.当满足《建规》第6.6.4条要求时,建筑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4.连廊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允许设有使用功能的房间;
23.1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6.11条:
连廊的安全出口是否计入疏散宽度?满足《建规》第6.6.4条的连廊上的安全出口,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即其两侧建筑的楼梯间疏散宽度均可适当减少?通过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计入疏散宽度;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即连廊上的门宽)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的30%;
23.1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5.18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3.1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3.6条:
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的防火分区之间通过连廊进行互通,安全出口及疏散宽度计算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9条进行要求?
答: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封闭连廊应计入到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并按两个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23.15.《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2.3条:
厂房与仓库之间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建规》3.3.2条的要求,而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解析】通过连廊连接的厂房与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仓库占地面积按独立座满足《建规》3.3.2条要求。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3.4.1和3.5.1及3.5.2条要求;
23.16.《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6.24条:
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防火分隔措施
1问题描述: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应怎样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2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规定。
3参考做法:1)当连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做防火分隔:a)被连接的建筑在连廊区域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b)连廊敞开、内部无可燃物;c)连廊除通行外无其它使用功能;d)连廊宽度不大于6m。2)连廊不满足第1)项条件时,应设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3.17.《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2条:
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连廊的宽度是否有要求?当A建筑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一座B建筑疏散时,该出口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计入A建筑的疏散宽度且B建筑无需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
答:1开向连廊的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作为安全出口:(1)建筑之间的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应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2)建筑在通向封闭连廊的开口处应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3)对于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用防火措施;2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且不应大于6m;3当A建筑通过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一座B建筑疏散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计入A建筑的疏散宽度,B建筑无需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
23.18.《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题研究(培训资料)(2023年版)》问题十:
两座单体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如果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其自身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是怎么控制?
讨论成果:连接两座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应满足相关的条件才能作为安全区和安全出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天桥、连廊可不计入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1.连接的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满足要求、两座建筑有独立的疏散体系;2.天桥、连廊与建筑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建筑与天桥或连廊的洞口间距不小于1米;3.天桥、连廊能通达地面(可设置独立楼梯或利用相邻建筑的疏散体系通达地面);4.天桥、连廊仅供通行不能用作其他使用用途;5.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结构体系宜与建筑独立设置;6.天桥、连廊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
23.19.《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25条:
建筑通向天桥和连廊的门能否作为安全出口?如作为安全出口,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按《建规》6.6.4条执行。建议:建筑通向天桥和连廊的门做为安全出口时,建议参考《建规》实施指南设计;
23.20.《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4.5条:
建筑之间设置连廊或天桥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通过开敞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连廊、天桥处可不设防火分隔。连廊、天桥的宽度不应大于6m,并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当连廊或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当设置多个连廊或天桥时,连廊、天桥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23.2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5.0.9条: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23.22.《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5.0.10条:
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是否可以把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
处理意见:不可以;
23.23.《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6.4条:
两栋楼之间的连廊是否计入疏散宽度?
处理意见:根据《建规》第2.1.14条及第6.6.4条,天桥、连廊作为安全出口需满足:该天桥、连廊不应具有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应保证该天桥、连廊可通过另外一侧建筑的公共楼梯直达地面,通向天桥、连廊的疏散宽度不大于防火分区所需疏散宽度的30%;
23.2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6.1.1条:
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封闭连廊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廊应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2连廊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所连接的两栋建筑中较高者,顶板与底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2.00h,连廊的外窗与两侧建筑外墙洞口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m;3建筑与连廊之间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通往连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4连廊中任一点距离连接两侧建筑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中其他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门的有关规定,当超过该规定的疏散距离时,应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5连廊面积不计入所连接的任何一栋建筑的防火分区;6当两栋建筑通过采取措施减少防火间距时,连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在建筑相对外墙中任意一侧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的措施时不应设置连廊;2)当采用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的措施时,连廊与建筑之间应设置防火墙,通往连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

23.25.《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5.18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3.26.《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16条:
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连廊相邻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建规》第5.2.2条相关规定时,连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廊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不得作为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使用用途,宽度不应大于6m。当与连廊相连处的建筑结构柱距大于6m时,连廊宽度可不大于相连建筑的一个结构柱距,且不大于9m。2当连廊两侧开敞时,连廊部分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两座建筑的人员疏散宽度、距离及安全出口数量均各自满足规范要求,不需要利用通向连廊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时,开口处可以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建筑需要利用通向连廊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时,除与建筑外走道相连的开口及与建筑外墙上普通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的开口外,连廊两端开口应设置开向连廊方向且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3当连廊为封闭连廊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建筑通向连廊的开口处应采取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开向连廊方向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安全出口。连廊部分的建筑面积应计入任意相邻一侧建筑中相应楼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并按该防火分区要求设置消防设施。4一座建筑通过连廊向另一座建筑疏散的净宽度不应大于按《建规》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5符合上述规定的连廊可不单独设置疏散设施,可利用连廊两端通向相邻建筑区域的开口或门作为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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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梯段宽度及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27条)
- 问题2: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24条)
- 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 问题4: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是否有要求?(4条)
- 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 问题6: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19条)
- 问题7: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8条)
- 问题8: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如何处理?(16条)
- 问题9: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24条)
- 问题10: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厂房?(17条)
- 问题11: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照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26条)
- 问题12:哪些特殊场所应定性为(或可不定性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43条)
- 问题13:月子中心该如何定性?(20条)
- 问题14: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1条)
- 问题15:室外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4条)
- 问题16:计算建筑高度时,多少坡度的屋面属于坡屋面?(9条)
- 问题17: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35条)
- 问题18: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19条)
- 问题19:哪些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1条)
- 问题20: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24条)
- 问题21:一些场所的疏散人数该如何确定?(79条)
- 问题2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该如何确定?(25条)
- 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 问题24:消防车回车场地该如何设置?(26条)
- 问题25: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156条)
- 问题26:计算建筑防火间距时,是否要考虑外挂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雨篷等的影响?(24条)
- 问题27:自行车坡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的安全出口?(17条)
- 问题28:首层架空层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26条)
- 问题29: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出地面口部与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10条)
- 问题30:室外疏散楼梯周边范围内开设门窗洞口有何要求?(12条)
- 问题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诸如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上部建筑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23条)
- 问题32:出地面楼梯间、排烟竖井等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22条)
- 问题33:消防车道离开建筑外墙的距离该如何控制?(30条)
- 问题34: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12条)
- 问题35:多层建筑、地下室等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4条)
- 问题36: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指的是哪个范围内的尺寸?(22条)
- 问题37:当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百人疏散宽度是否可以按《建规》第5.5.20条执行?(4条)
- 问题38:剪刀楼梯是否可以在首层通过同一空间到达室外?(20条)
- 问题39:首层疏散外门该如何定性?(21条)
- 问题40: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19条)
- 问题41:附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28条)
- 问题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23条)
- 问题43: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疏散走道的长度是否有规定?(17条)
- 问题44:两部疏散楼梯间设置距离较近,两疏散楼梯间外窗之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如何控制?(15条)
- 问题4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时,该建筑面积包含哪些部位或场所的面积?(7条)
- 问题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47: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7条)
- 问题48: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该如何确定?(10条)
- 问题49: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9条)
- 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 问题51:防火门是否可以按完全开启180°考虑?(15条)
- 问题52:是否可以采用子母防火门作为疏散门?(7条)
- 问题53: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该如何控制?(13条)
- 问题54:实训楼(实训车间)的消防设计该如何定性?(18条)
- 问题55: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0条)
- 问题56:汽车销售4S店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9条)
- 问题57:下沉式广场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事项?(40条)
- 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 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 问题60: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电影院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42条)
- 问题61:工业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2:公共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5条)
- 问题63:设备夹层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4:哪些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66条)
- 问题65:是否可以采用异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10条)
- 问题66: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A级?(8条)
- 问题67: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该采用什
- 问题68:非住宅类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13条)
- 问题69: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否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10条)
- 问题70: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该如何控制?(26条)
- 问题71: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7条)
- 问题72:裙房的消防设计该注意哪些事项?(46条)
- 问题73:裙房首层出入口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6条)
- 问题74:大空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5: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6:什么情况下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7条)
- 问题77:消防救援口应该设置在建筑内的什么部位或场所?(23条)
- 问题78: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该如何设置?(12条)
- 问题79: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3条)
- 问题80: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时,其面积、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7条)
- 问题81:什么类型的楼梯间属于敞开楼梯间?(13条)
- 问题82:哪些疏散距离计算时需从楼梯踏步(或相近处)算起?(23条)
- 问题83:当条件受限时,是否可以通过设置双层板、双层墙的方式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8条)
- 问题84:(半)敞开式厂房、阳台、跃层住宅、楼梯间(电梯间)前室、敞开外廊等部位是否需要满足上下窗槛墙不小于1.20m的规定?(24条)
- 问题85:当民用建筑内的内天井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且采取别的措施时,天井周边的窗槛墙高度该如何控制?(3条)
- 问题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是否可以设置道路路牙?(4条)
- 问题87:三合一前室消防设计有哪些注意事项?(20条)
- 问题88:哪些场所或部位可以采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11条)
- 问题89:地面机械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9条)
- 问题90: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是否可以共存?地下车库中机械车位设置为充电车位怎么处理?(2条)
- 问题91:地下汽车库疏散时是否需要考虑机械式车位对疏散距离的影响?(7条)
- 问题92:地下汽车库的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与汽车库间除了用防火墙、防火门外,能否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隔墙分隔?(12条)
- 问题93:餐饮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5条)
- 问题94: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3条)
- 问题95:幼儿园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6条)
- 问题96:不同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36条)
- 问题9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共用安全出口?(29条)
- 问题98: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2条)
- 问题99:内天井是否可以认定为安全区域?(4条)
- 问题100:“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该如何计算?(4条)
- 问题101:计算疏散门净宽时是否需要考虑门把手等附件对疏散净宽的影响?(3条)
- 问题102: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哪些部位或构件?(9条)
- 问题103: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该如何计算?(3条)
- 问题104: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净高度该如何控制?(11条)
- 问题105: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应注意哪些事项?(10条)
- 问题106:当地上建筑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地下室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门厅疏散至室外?(9条)
- 问题10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借用(共用)安全出口?(33条)
- 问题108:敞开楼梯间或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检修门?(9条)
- 问题109:疏散门净宽度与土建门洞口宽度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确定?(3条)
- 问题110:非高层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4条)
- 问题111:多栋工业建筑贴邻建造时,其消防车道该如何设置?(2条)
- 问题112:当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时,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均各自独立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首层建筑面积可否不限?(2条)
- 问题113:外廊式建筑内部设有喷淋,但外廊未设喷淋,外廊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1条)
- 问题114:两栋建筑满足贴临条件贴建时,是否必须设双墙?(3条)
- 问题115:中庭的定义和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44条)
- 问题116: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距离该如何控制?(31条)
- 问题117: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2条)
- 问题118:尽端式消防车道的距离该如何计算?(1条)
- 问题119:当多层工业厂房中部分楼层竖向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计算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的5%的面积比时是按该竖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在楼层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3条)
- 问题120: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9条)
- 问题121:厂房内附设的配套辅助用房的独立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供厂房的生产区域水平或垂直共用?(5条)
- 问题122:建筑内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门?(1条)
- 问题123: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5条)
- 问题124:敞开楼梯间与疏散走道连接处是否需要设置挡烟设施?(4条)
- 问题125:敞开楼梯间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2条)
- 问题126:与开敞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满足相邻开口最近边缘水平不小于1.0m要求?(2条)
- 问题127: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且未采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8条)
- 问题128:独立建造的幼儿园的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7条)
- 问题129:如何理解《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1.4条第2款中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15条)
- 问题130:敞开外廊的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外廊作为其消防救援口?(9条)
- 问题131:“大空间疏散模式”的场所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条)
- 问题132:高层住宅中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安全间或避难间?(10条)
- 问题133: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11条)
- 问题134:新兴业态建设工程消防定性该如何确定?(35条)
- 问题135: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该如何确定?(5条)
- 问题136:公共建筑内防火隔墙两侧的窗间墙的距离是否有要求?(5条)
- 问题137:哪些房间属于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9条)
- 问题138: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门厅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9条)
- 问题139:公寓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1条)
- 问题140: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区域(场所)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