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1: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照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26条)
11.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5.0.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面面积(含门窗面积)的50%时,或疏散走道两侧采用(部分或全部)耐火极限低于1.00h的玻璃隔墙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规》第5.5.17条的要求;
11.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5.10条:
【问题】多层商业建筑敞开式外廊作疏散通道,商铺与外廊间的玻璃外墙是否需按疏散走道的耐火极限要求设计?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条关于疏散走道隔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针对建筑内部疏散走道两侧隔墙或一侧隔墙的要求。商业建筑的敞开式外廊一般同时具备通行、疏散功能,尺寸较宽且开敞面较多,可不按疏散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
11.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4.2条:
《建规》中对普通疏散走道两侧门窗的耐火极限没有明确规定。当疏散走道两侧采用玻璃隔断或窗户时(包括全部和局部),玻璃隔断或窗户(包括同一墙面上的普通门)的面积对应走道房间墙面投影面积大于50%时,应满足耐火极限1.0h的要求。《建规》第2.1.10条关于耐火极限的名词解释中已经明确,此时间为从受到火的作用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三种情况均应包括;
11.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4.1.15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教学建筑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除外),或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的规定执行;
11.5.《黄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解答(一)(2024年版)》第一.23条:
疏散走道两侧房间需开窗,按疏散走道耐火极限1小时规定,是否必须安装防火玻璃窗?答: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5.42条执行。只适用于民用建筑,不适用于工业建筑;
11.6.《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技术导则》(2024年版)》5.2.10.13条:
公共疏散通道两侧隔墙使用玻璃和玻璃门进行分隔。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条规定:“疏散通道两侧隔墙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不小于1小时”。公共疏散通道两侧隔墙使用耐火极不小于1小时的玻璃和玻璃门进行分隔;
11.7.《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1.15条: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的大面积高窗或落地窗,此窗需满足《建规》对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吗?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是否有耐火极限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窗的面积不应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均不低于1.00h的玻璃墙体。门可按普通门设计。2在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当不作为疏散走道使用时,玻璃隔墙(隔断)的安装位置及耐火极限没有要求;
11.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5.4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性实体墙或玻璃墙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门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不应超过门窗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当门窗的面积超过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1.0h的玻璃墙体。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的规定执行;医疗建筑的重症监护病房区(ICU、CCU、NICU等)的疏散直线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11.9.《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2019年版)》问题第51条:
疏散走道两侧墙上的窗户和门耐火极限是否需要大于1小时?处理意见:疏散走道两侧墙体及窗户应能保证火灾发生时两侧房间储烟仓的有效性,以阻隔烟火串入走道,房间层高3米以下时储烟仓为层高一半,故建议除外廊外的疏散走道两侧在距地面1500以上的窗户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1小时的要求,走道门不做要求,如不满足可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11.10.《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3.9条:
1.房间靠外廊的墙体(包括敞开外廊)可以设置普通窗。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超出房间合理开门面积(应按规范确定疏散门所需的最小宽度及数量进行计算)的普通玻璃门及走廊上的普通窗总的门、窗、洞口面积不超过走廊天花吊顶以下墙身面积的25%的部分可为普通门和普通窗(3.9图示),当超过墙身面积的25%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当走道两侧隔断墙体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应按大空间计算疏散距离,即从房间内任一点至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11.11.《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1-11条:
建筑高度小于250m的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是否可以釆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或芯材为不燃材料(A级)的金属夹芯板材墙代替?隔墙上能否设普通门、普通玻璃窗?
【解析】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可采用A类1.00h的防火玻璃墙替代。如隔墙采用芯材为不燃材料(A级)的金属夹芯板材墙,其墙体的整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OOh或设计所要求的耐火极限,板材墙体及其固定体系应具有足够的防挤压破坏性能。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可设置普通门窗,隔墙上开窗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25%;靠外廊的墙体(包括敞开外廊)开窗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50%(墙面面积包括门洞和吊顶上部墙面面积)。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l.OOh的防火玻璃墙;
11.12.《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6.19条:
1)疏散走道或内墙上开设少量的“窗”及“带形窗”时,属性为“窗”,与墙上开设门洞性质一样,玻璃窗不需要做相应的防火处理措施。
2)玻璃材料超过墙体面积50%时,该分隔体变性为“玻璃墙”,该“玻璃墙”应满足所在部位疏散走道或分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3)当玻璃材料超过墙体面积50%并且耐火极限不满足要求时,该房间内最不利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3款的要求。如该种方式分隔的房间与走道构成的功能空间满足大空间要求,则疏散方式可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4款的要求设置,且房间内最不利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见图1.6.19;
11.13.《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3.1条: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如设置普通窗是否有比例要求?
答: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公共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窗可为普通窗;2普通窗比例不应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25%;当窗面积比例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25%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及完整性均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隔墙,验收时应复核实际产品与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的一致性;
11.14.《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23条:
走道墙上的窗户是否有耐火极限要求?是否要达到《建规》表5.1.2墙的要求?
答:依据《建规》表5.1.2,建筑走道两侧的隔墙(包括玻璃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走道两侧墙体上开设的窗户没有要求;
11.15.《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3.4.3条:
教学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门窗时,门窗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隔墙面积的50%;当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受此限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但教学建筑的采光通风要求较高,疏散走道隔墙上开窗较多,而开窗面积比例过大时,会降低隔墙的整体防火性能,难以保证疏散走道的安全,因此参照《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对门窗的设置比例作出限制。当外走道为敞开式时,室内的烟雾和毒气可及时排出,门窗面积的设置比例可不受限制;
11.16.《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6.13条:
疏散内走道两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
答: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隔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或疏散走道两侧墙的耐火极限低于1.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仅限于具备双向疏散条件)。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教学建筑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表5.5.17规定执行。医疗建筑的重症监护病房区(ICU、CCU、NICU等)的疏散直线距离可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执行;
11.17.《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5.0.16条: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能否设普通玻璃窗?处理意见: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为1.00h,疏散走道两侧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11.18.《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释疑(第一期2023年版)》第1.2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6.8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窗的面积不应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均不低于1.00h的玻璃墙体。门可按普通门设计”,该条文中窗的面积不超过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如何掌握和要求?《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所指的部位是疏散走道,在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开设窗的面积不应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应为窗所在房间走廊吊顶至地面的墙身面积(含门的面积)。对于有的部位是否属于疏散走道或者开窗(玻璃)面积的计算无法明确的,由设计单位核实;
11.19.《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6.1.5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室内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上如开设非防火门、窗时,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与疏散走道隔墙面积的40%,且开口的宽度之和不大于该墙面宽度的1/2。墙面积应为该墙段房间内、疏散走道中净高较大者与该墙面轴线间长度的乘积。非防火门、窗洞口不应设置在储烟仓范围内;
11.20.《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4.16条:
无特殊防火分隔要求的房间面向疏散走道的墙体上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如果可以,面积比例是否有限制?疏散走廊两侧采用玻璃隔断等达不到规定耐火极限的轻质隔断墙是否可以?面向敞开疏散外廊的窗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
答: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门窗的面积比不应超过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25%;
2.当门窗的面积超过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25%时,隔墙与窗看做普通隔断,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表5.5.17的规定执行。
3.在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当不作为疏散走道使用时,玻璃隔断的安装位置及耐火极限没有要求。
4.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面向敞开外廊的窗没有耐火极限要求;
11.21.《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5.9条:
当走道两侧采用普通玻璃隔断时,室内最不利点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解答:该区域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1.如建筑功能为营业厅、办公,餐厅就餐区等,考虑隔墙的阻挡,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折线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一4条的距离要求。
2.如建筑功能为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考虑隔墙的阻挡,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折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
11.22.《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疏散走道隔墙上是否允许设置除疏散门以外的普通窗,如允许设置有何要求?答:除另有规定外,用于疏散的走道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建筑内地上走道隔墙上需要设置普通窗时,设置的普通窗应具有防烟性能,内走道及封闭式外走廊隔墙上设置的普通门和窗比例不应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25%,开敞式外走廊隔墙上设置的普通门和窗比例不限。走道隔墙面积计算高度为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走道隔墙上开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
11.23.《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4.2.7条: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走道外墙开窗,除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以外,可以采用普通窗;
11.2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5.4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或玻璃墙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门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不应超过门窗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当门窗的面积超过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防火玻璃墙体。防火玻璃墙体的耐火性能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6.4.9条的规定。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5.17的规定执行;医疗建筑的重症监护病房区(ICU、CCU、NICU等)的疏散直线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11.25.《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4.1.13条:
建筑高度在250m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建筑内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于内走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设置在走道两侧墙体上的门、窗面积之和,不超过走道天花吊顶以下墙身面积的25%时可设置普通门、窗,超过25%时不应设置除必须用于交通联系以外的门,且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当天花吊顶开孔均匀且镂空率大于25%时,墙身面积可算至走道结构板底。2对于外走道,走道外侧敞开面积不小于结构板底以下走道外侧总面积的25%且敞开区域长度不小于走道长度50%时,走道内侧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否则按内走道要求执行;
11.26.《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5.9条:
多层商业建筑敞开式外廊作疏散通道,商铺与外廊间的玻璃外墙是否需按疏散走道的耐火极限要求设计?【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2 条关于疏散走道隔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针对建筑内部疏散走道两侧隔墙或一侧隔墙的要求。商业建筑的敞开式外廊一般同时具备通行、疏散功能,尺寸较宽且开敞面较多,可不按疏散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面面积(含门窗面积)的50%时,或疏散走道两侧采用(部分或全部)耐火极限低于1.00h的玻璃隔墙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规》第5.5.17条的要求;
11.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5.10条:
【问题】多层商业建筑敞开式外廊作疏散通道,商铺与外廊间的玻璃外墙是否需按疏散走道的耐火极限要求设计?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条关于疏散走道隔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针对建筑内部疏散走道两侧隔墙或一侧隔墙的要求。商业建筑的敞开式外廊一般同时具备通行、疏散功能,尺寸较宽且开敞面较多,可不按疏散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
11.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4.2条:
《建规》中对普通疏散走道两侧门窗的耐火极限没有明确规定。当疏散走道两侧采用玻璃隔断或窗户时(包括全部和局部),玻璃隔断或窗户(包括同一墙面上的普通门)的面积对应走道房间墙面投影面积大于50%时,应满足耐火极限1.0h的要求。《建规》第2.1.10条关于耐火极限的名词解释中已经明确,此时间为从受到火的作用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三种情况均应包括;
11.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4.1.15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教学建筑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除外),或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的规定执行;
11.5.《黄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解答(一)(2024年版)》第一.23条:
疏散走道两侧房间需开窗,按疏散走道耐火极限1小时规定,是否必须安装防火玻璃窗?答: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5.42条执行。只适用于民用建筑,不适用于工业建筑;
11.6.《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技术导则》(2024年版)》5.2.10.13条:
公共疏散通道两侧隔墙使用玻璃和玻璃门进行分隔。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条规定:“疏散通道两侧隔墙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不小于1小时”。公共疏散通道两侧隔墙使用耐火极不小于1小时的玻璃和玻璃门进行分隔;
11.7.《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1.15条: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的大面积高窗或落地窗,此窗需满足《建规》对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吗?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是否有耐火极限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窗的面积不应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均不低于1.00h的玻璃墙体。门可按普通门设计。2在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当不作为疏散走道使用时,玻璃隔墙(隔断)的安装位置及耐火极限没有要求;
11.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5.4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性实体墙或玻璃墙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门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不应超过门窗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当门窗的面积超过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1.0h的玻璃墙体。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的规定执行;医疗建筑的重症监护病房区(ICU、CCU、NICU等)的疏散直线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11.9.《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2019年版)》问题第51条:
疏散走道两侧墙上的窗户和门耐火极限是否需要大于1小时?处理意见:疏散走道两侧墙体及窗户应能保证火灾发生时两侧房间储烟仓的有效性,以阻隔烟火串入走道,房间层高3米以下时储烟仓为层高一半,故建议除外廊外的疏散走道两侧在距地面1500以上的窗户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1小时的要求,走道门不做要求,如不满足可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11.10.《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3.9条:
1.房间靠外廊的墙体(包括敞开外廊)可以设置普通窗。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超出房间合理开门面积(应按规范确定疏散门所需的最小宽度及数量进行计算)的普通玻璃门及走廊上的普通窗总的门、窗、洞口面积不超过走廊天花吊顶以下墙身面积的25%的部分可为普通门和普通窗(3.9图示),当超过墙身面积的25%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当走道两侧隔断墙体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应按大空间计算疏散距离,即从房间内任一点至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11.11.《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1-11条:
建筑高度小于250m的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是否可以釆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或芯材为不燃材料(A级)的金属夹芯板材墙代替?隔墙上能否设普通门、普通玻璃窗?
【解析】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可采用A类1.00h的防火玻璃墙替代。如隔墙采用芯材为不燃材料(A级)的金属夹芯板材墙,其墙体的整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OOh或设计所要求的耐火极限,板材墙体及其固定体系应具有足够的防挤压破坏性能。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可设置普通门窗,隔墙上开窗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25%;靠外廊的墙体(包括敞开外廊)开窗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50%(墙面面积包括门洞和吊顶上部墙面面积)。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l.OOh的防火玻璃墙;
11.12.《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6.19条:
1)疏散走道或内墙上开设少量的“窗”及“带形窗”时,属性为“窗”,与墙上开设门洞性质一样,玻璃窗不需要做相应的防火处理措施。
2)玻璃材料超过墙体面积50%时,该分隔体变性为“玻璃墙”,该“玻璃墙”应满足所在部位疏散走道或分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3)当玻璃材料超过墙体面积50%并且耐火极限不满足要求时,该房间内最不利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3款的要求。如该种方式分隔的房间与走道构成的功能空间满足大空间要求,则疏散方式可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4款的要求设置,且房间内最不利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见图1.6.19;

11.13.《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3.1条: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如设置普通窗是否有比例要求?
答: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公共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窗可为普通窗;2普通窗比例不应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25%;当窗面积比例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25%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及完整性均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隔墙,验收时应复核实际产品与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的一致性;
11.14.《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23条:
走道墙上的窗户是否有耐火极限要求?是否要达到《建规》表5.1.2墙的要求?
答:依据《建规》表5.1.2,建筑走道两侧的隔墙(包括玻璃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走道两侧墙体上开设的窗户没有要求;
11.15.《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3.4.3条:
教学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门窗时,门窗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隔墙面积的50%;当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受此限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但教学建筑的采光通风要求较高,疏散走道隔墙上开窗较多,而开窗面积比例过大时,会降低隔墙的整体防火性能,难以保证疏散走道的安全,因此参照《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对门窗的设置比例作出限制。当外走道为敞开式时,室内的烟雾和毒气可及时排出,门窗面积的设置比例可不受限制;
11.16.《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6.13条:
疏散内走道两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
答: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隔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或疏散走道两侧墙的耐火极限低于1.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仅限于具备双向疏散条件)。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教学建筑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表5.5.17规定执行。医疗建筑的重症监护病房区(ICU、CCU、NICU等)的疏散直线距离可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执行;
11.17.《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5.0.16条: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能否设普通玻璃窗?处理意见: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为1.00h,疏散走道两侧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11.18.《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释疑(第一期2023年版)》第1.2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6.8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窗的面积不应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均不低于1.00h的玻璃墙体。门可按普通门设计”,该条文中窗的面积不超过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如何掌握和要求?《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所指的部位是疏散走道,在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开设窗的面积不应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应为窗所在房间走廊吊顶至地面的墙身面积(含门的面积)。对于有的部位是否属于疏散走道或者开窗(玻璃)面积的计算无法明确的,由设计单位核实;
11.19.《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6.1.5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室内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上如开设非防火门、窗时,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与疏散走道隔墙面积的40%,且开口的宽度之和不大于该墙面宽度的1/2。墙面积应为该墙段房间内、疏散走道中净高较大者与该墙面轴线间长度的乘积。非防火门、窗洞口不应设置在储烟仓范围内;
11.20.《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4.16条:
无特殊防火分隔要求的房间面向疏散走道的墙体上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如果可以,面积比例是否有限制?疏散走廊两侧采用玻璃隔断等达不到规定耐火极限的轻质隔断墙是否可以?面向敞开疏散外廊的窗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
答: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门窗的面积比不应超过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25%;
2.当门窗的面积超过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25%时,隔墙与窗看做普通隔断,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表5.5.17的规定执行。
3.在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当不作为疏散走道使用时,玻璃隔断的安装位置及耐火极限没有要求。
4.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面向敞开外廊的窗没有耐火极限要求;
11.21.《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5.9条:
当走道两侧采用普通玻璃隔断时,室内最不利点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解答:该区域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1.如建筑功能为营业厅、办公,餐厅就餐区等,考虑隔墙的阻挡,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折线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一4条的距离要求。
2.如建筑功能为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考虑隔墙的阻挡,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折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
11.22.《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疏散走道隔墙上是否允许设置除疏散门以外的普通窗,如允许设置有何要求?答:除另有规定外,用于疏散的走道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建筑内地上走道隔墙上需要设置普通窗时,设置的普通窗应具有防烟性能,内走道及封闭式外走廊隔墙上设置的普通门和窗比例不应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25%,开敞式外走廊隔墙上设置的普通门和窗比例不限。走道隔墙面积计算高度为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走道隔墙上开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
11.23.《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4.2.7条: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走道外墙开窗,除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以外,可以采用普通窗;
11.2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5.4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或玻璃墙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门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不应超过门窗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当门窗的面积超过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防火玻璃墙体。防火玻璃墙体的耐火性能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6.4.9条的规定。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5.17的规定执行;医疗建筑的重症监护病房区(ICU、CCU、NICU等)的疏散直线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11.25.《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4.1.13条:
建筑高度在250m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建筑内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于内走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设置在走道两侧墙体上的门、窗面积之和,不超过走道天花吊顶以下墙身面积的25%时可设置普通门、窗,超过25%时不应设置除必须用于交通联系以外的门,且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当天花吊顶开孔均匀且镂空率大于25%时,墙身面积可算至走道结构板底。2对于外走道,走道外侧敞开面积不小于结构板底以下走道外侧总面积的25%且敞开区域长度不小于走道长度50%时,走道内侧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否则按内走道要求执行;
11.26.《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5.9条:
多层商业建筑敞开式外廊作疏散通道,商铺与外廊间的玻璃外墙是否需按疏散走道的耐火极限要求设计?【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2 条关于疏散走道隔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针对建筑内部疏散走道两侧隔墙或一侧隔墙的要求。商业建筑的敞开式外廊一般同时具备通行、疏散功能,尺寸较宽且开敞面较多,可不按疏散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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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梯段宽度及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27条)
- 问题2: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24条)
- 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 问题4: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是否有要求?(4条)
- 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 问题6: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19条)
- 问题7: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8条)
- 问题8: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如何处理?(16条)
- 问题9: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24条)
- 问题10: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厂房?(17条)
- 问题11: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照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26条)
- 问题12:哪些特殊场所应定性为(或可不定性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43条)
- 问题13:月子中心该如何定性?(20条)
- 问题14: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1条)
- 问题15:室外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4条)
- 问题16:计算建筑高度时,多少坡度的屋面属于坡屋面?(9条)
- 问题17: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35条)
- 问题18: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19条)
- 问题19:哪些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1条)
- 问题20: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24条)
- 问题21:一些场所的疏散人数该如何确定?(79条)
- 问题2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该如何确定?(25条)
- 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 问题24:消防车回车场地该如何设置?(26条)
- 问题25: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156条)
- 问题26:计算建筑防火间距时,是否要考虑外挂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雨篷等的影响?(24条)
- 问题27:自行车坡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的安全出口?(17条)
- 问题28:首层架空层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26条)
- 问题29: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出地面口部与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10条)
- 问题30:室外疏散楼梯周边范围内开设门窗洞口有何要求?(12条)
- 问题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诸如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上部建筑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23条)
- 问题32:出地面楼梯间、排烟竖井等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22条)
- 问题33:消防车道离开建筑外墙的距离该如何控制?(30条)
- 问题34: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12条)
- 问题35:多层建筑、地下室等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4条)
- 问题36: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指的是哪个范围内的尺寸?(22条)
- 问题37:当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百人疏散宽度是否可以按《建规》第5.5.20条执行?(4条)
- 问题38:剪刀楼梯是否可以在首层通过同一空间到达室外?(20条)
- 问题39:首层疏散外门该如何定性?(21条)
- 问题40: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19条)
- 问题41:附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28条)
- 问题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23条)
- 问题43: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疏散走道的长度是否有规定?(17条)
- 问题44:两部疏散楼梯间设置距离较近,两疏散楼梯间外窗之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如何控制?(15条)
- 问题4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时,该建筑面积包含哪些部位或场所的面积?(7条)
- 问题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47: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7条)
- 问题48: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该如何确定?(10条)
- 问题49: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9条)
- 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 问题51:防火门是否可以按完全开启180°考虑?(15条)
- 问题52:是否可以采用子母防火门作为疏散门?(7条)
- 问题53: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该如何控制?(13条)
- 问题54:实训楼(实训车间)的消防设计该如何定性?(18条)
- 问题55: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0条)
- 问题56:汽车销售4S店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9条)
- 问题57:下沉式广场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事项?(40条)
- 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 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 问题60: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电影院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42条)
- 问题61:工业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2:公共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5条)
- 问题63:设备夹层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4:哪些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66条)
- 问题65:是否可以采用异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10条)
- 问题66: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A级?(8条)
- 问题67: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该采用什
- 问题68:非住宅类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13条)
- 问题69: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否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10条)
- 问题70: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该如何控制?(26条)
- 问题71: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7条)
- 问题72:裙房的消防设计该注意哪些事项?(46条)
- 问题73:裙房首层出入口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6条)
- 问题74:大空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5: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6:什么情况下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7条)
- 问题77:消防救援口应该设置在建筑内的什么部位或场所?(23条)
- 问题78: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该如何设置?(12条)
- 问题79: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3条)
- 问题80: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时,其面积、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7条)
- 问题81:什么类型的楼梯间属于敞开楼梯间?(13条)
- 问题82:哪些疏散距离计算时需从楼梯踏步(或相近处)算起?(23条)
- 问题83:当条件受限时,是否可以通过设置双层板、双层墙的方式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8条)
- 问题84:(半)敞开式厂房、阳台、跃层住宅、楼梯间(电梯间)前室、敞开外廊等部位是否需要满足上下窗槛墙不小于1.20m的规定?(24条)
- 问题85:当民用建筑内的内天井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且采取别的措施时,天井周边的窗槛墙高度该如何控制?(3条)
- 问题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是否可以设置道路路牙?(4条)
- 问题87:三合一前室消防设计有哪些注意事项?(20条)
- 问题88:哪些场所或部位可以采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11条)
- 问题89:地面机械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9条)
- 问题90: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是否可以共存?地下车库中机械车位设置为充电车位怎么处理?(2条)
- 问题91:地下汽车库疏散时是否需要考虑机械式车位对疏散距离的影响?(7条)
- 问题92:地下汽车库的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与汽车库间除了用防火墙、防火门外,能否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隔墙分隔?(12条)
- 问题93:餐饮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5条)
- 问题94: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3条)
- 问题95:幼儿园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6条)
- 问题96:不同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36条)
- 问题9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共用安全出口?(29条)
- 问题98: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2条)
- 问题99:内天井是否可以认定为安全区域?(4条)
- 问题100:“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该如何计算?(4条)
- 问题101:计算疏散门净宽时是否需要考虑门把手等附件对疏散净宽的影响?(3条)
- 问题102: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哪些部位或构件?(9条)
- 问题103: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该如何计算?(3条)
- 问题104: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净高度该如何控制?(11条)
- 问题105: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应注意哪些事项?(10条)
- 问题106:当地上建筑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地下室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门厅疏散至室外?(9条)
- 问题10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借用(共用)安全出口?(33条)
- 问题108:敞开楼梯间或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检修门?(9条)
- 问题109:疏散门净宽度与土建门洞口宽度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确定?(3条)
- 问题110:非高层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4条)
- 问题111:多栋工业建筑贴邻建造时,其消防车道该如何设置?(2条)
- 问题112:当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时,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均各自独立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首层建筑面积可否不限?(2条)
- 问题113:外廊式建筑内部设有喷淋,但外廊未设喷淋,外廊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1条)
- 问题114:两栋建筑满足贴临条件贴建时,是否必须设双墙?(3条)
- 问题115:中庭的定义和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44条)
- 问题116: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距离该如何控制?(31条)
- 问题117: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2条)
- 问题118:尽端式消防车道的距离该如何计算?(1条)
- 问题119:当多层工业厂房中部分楼层竖向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计算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的5%的面积比时是按该竖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在楼层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3条)
- 问题120: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9条)
- 问题121:厂房内附设的配套辅助用房的独立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供厂房的生产区域水平或垂直共用?(5条)
- 问题122:建筑内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门?(1条)
- 问题123: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5条)
- 问题124:敞开楼梯间与疏散走道连接处是否需要设置挡烟设施?(4条)
- 问题125:敞开楼梯间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2条)
- 问题126:与开敞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满足相邻开口最近边缘水平不小于1.0m要求?(2条)
- 问题127: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且未采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8条)
- 问题128:独立建造的幼儿园的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7条)
- 问题129:如何理解《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1.4条第2款中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15条)
- 问题130:敞开外廊的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外廊作为其消防救援口?(9条)
- 问题131:“大空间疏散模式”的场所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条)
- 问题132:高层住宅中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安全间或避难间?(10条)
- 问题133: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11条)
- 问题134:新兴业态建设工程消防定性该如何确定?(35条)
- 问题135: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该如何确定?(5条)
- 问题136:公共建筑内防火隔墙两侧的窗间墙的距离是否有要求?(5条)
- 问题137:哪些房间属于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9条)
- 问题138: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门厅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9条)
- 问题139:公寓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1条)
- 问题140: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区域(场所)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