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5.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7条: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当商业网点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5.4.11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时,也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5.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12条:
【问题】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是指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的位于首层、二层的建筑。若不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是否就不算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并未明确是否对应投影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8J811-1图集中相关图示,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其它使用功能时,并不仅限于投影范围内,应整体考虑。位于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外的用房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包括建筑面积、疏散方式、防火分隔等),也可按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5.3.《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2020年版)》第三.6条:
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不超过450㎡,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附图6.2;
5.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1条:
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 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1 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5.5.《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3.1.1条:
与住宅建筑合建,但位于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外为居民生活配套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要求时,其安全疏散等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5.6.《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6条: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1.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2.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不大于300㎡的营业性用房)应全部或部分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内,反之则应按商业建筑进行设计。3.无论高层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应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11条;
5.7.《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2条:
【问题1.1.2】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要求但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解析】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通常位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内。延伸至住宅建筑主体投影以外的小型商业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和相关防火分隔要求和用途,每间商铺的火灾危险性不高于其他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5.8.《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3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超出住宅投影线?
参考做法:附建在住宅底部、不超过二层并满足GB55037-2022第4.3.条第4款和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的要求时,超出住宅投影线以外部分仍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5.9.《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题研究(培训资料)(2023年版)》问题第十一条:
住宅底部有设置的1-2层商业,但有较长部分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果商业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如果1-2层商业是独立的,或只与住宅临帖设置,但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其能否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讨论成果:
根据规范商业服务网点满足以下条件:
1.位于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2.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3.每个独立单元层数不应大于2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4.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各疏散出口。为住宅服务的商业或配套公建(公共设施),位于住宅建筑下部,虽有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满足以上要求,也可定义为商业网点;独立设置或与住宅临帖设置的1-2层任何商业或公建,均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图例展示:
5.10.《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66条:
住宅下部延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小型商业设施,可否视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允许用于哪些使用用途?
答:满足《建规》2.1.4条的商业用房,当与住宅建筑为同一栋建筑时,为商业服务网点,与是否在住宅主体投影内外无关;
5.11.《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1.1条: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12.《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2020年版)》第1.4.3.2条: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GB50016-2.1.4的要求、同时全部或部分空间须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
5.13.《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4条:
商业服务网点提及的小型营业用房是否包含:社区活动中心、小型诊所、儿童活动场所、托幼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酒吧、网吧?
答: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小型场所,具体包括什么样的业态,并不很重要,主要看它的火灾危险性,社区用房等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今后规范编制中会将同一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设防要求进行统一,避免在不同建筑物内的同类场所设防等级不一致的现象。对于住宅下方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不论其是否在住宅投影以下,均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5.1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5条:
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面是否能突出住宅建筑的外墙?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点上,此时商业网点在不违反现行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的灭火救援,即临城市道路的沿街面,可以突出住宅范围,但突出距离不应大于4.0m(住宅外墙外边至突出部分外墙外边);
5.15.《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3条:
住宅楼座投影下凸出住宅主体部分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处理意见:在居住用地内,对于住宅楼座投影下凸出住宅主体部分满足《建规》第5.4.11条的要求时,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计。商业服务网点应按《建规》第5.3.1条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依据:《建规》第5.4.11条: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5.16.《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5.2.4条:
商业服务网点突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的部分,以及为住宅区配套独立建设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当层数和建筑面积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5.17.《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房屋建筑)(2024年版)》第1.2.4.2条:
独立于住宅主楼之外,与住宅贴建的党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配套用房,不超过两层,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可否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解答: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5.18.《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2023年版)》(2023年版)》第1.0.10条:
住宅底部设置的1-2层商业,有较长部分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果商业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如果1-2层商业是独立的,或只与住宅贴邻设置,但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能否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答:根据规范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住宅合建、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
2、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3、每个独立单元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4、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为住宅服务的商业或配套公建(公共设施),与住宅合建、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虽有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满足以上要求,也可定义为商业网点;独立设置或与住宅贴邻设置的其他1-2层任何商业或公建,即使满足以上要求也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
5.19.《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2023年版)》第1.3.2条:
住宅主楼投影外的区域,当满足商业网点设置要求时,是否可以按照商业网点设计?
解答:当住宅主楼投影范围内与投影外的商业区域连续布置或贴邻建造,并满足商业网点设置要求时,可以按照商业网点设计,且所有商业设施应是为住宅小区居民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小型商业服务场所和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2.1.4条;
5.20.《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7条:
住宅建筑底部部分位于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能否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可以;
5.21.《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12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是指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的位于首层、二层的建筑。若不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是否就不算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并未明确是否对应投影范围。根据 18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相关图示,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其他使用功能时,并不仅限于投影范围内,应整体考虑。位于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外的用房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包括建筑面积、疏散方式、防火分隔等),也可按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当商业网点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5.4.11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时,也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5.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12条:
【问题】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是指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的位于首层、二层的建筑。若不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是否就不算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并未明确是否对应投影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8J811-1图集中相关图示,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其它使用功能时,并不仅限于投影范围内,应整体考虑。位于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外的用房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包括建筑面积、疏散方式、防火分隔等),也可按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5.3.《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2020年版)》第三.6条:
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不超过450㎡,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附图6.2;

5.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1条:
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 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1 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5.5.《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3.1.1条:
与住宅建筑合建,但位于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外为居民生活配套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要求时,其安全疏散等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5.6.《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6条: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1.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2.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不大于300㎡的营业性用房)应全部或部分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内,反之则应按商业建筑进行设计。3.无论高层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应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11条;
5.7.《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2条:
【问题1.1.2】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要求但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解析】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通常位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内。延伸至住宅建筑主体投影以外的小型商业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和相关防火分隔要求和用途,每间商铺的火灾危险性不高于其他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5.8.《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3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超出住宅投影线?
参考做法:附建在住宅底部、不超过二层并满足GB55037-2022第4.3.条第4款和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的要求时,超出住宅投影线以外部分仍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5.9.《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题研究(培训资料)(2023年版)》问题第十一条:
住宅底部有设置的1-2层商业,但有较长部分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果商业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如果1-2层商业是独立的,或只与住宅临帖设置,但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其能否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讨论成果:
根据规范商业服务网点满足以下条件:
1.位于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2.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3.每个独立单元层数不应大于2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4.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各疏散出口。为住宅服务的商业或配套公建(公共设施),位于住宅建筑下部,虽有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满足以上要求,也可定义为商业网点;独立设置或与住宅临帖设置的1-2层任何商业或公建,均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图例展示:

5.10.《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66条:
住宅下部延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小型商业设施,可否视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允许用于哪些使用用途?
答:满足《建规》2.1.4条的商业用房,当与住宅建筑为同一栋建筑时,为商业服务网点,与是否在住宅主体投影内外无关;
5.11.《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1.1条: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12.《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2020年版)》第1.4.3.2条: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GB50016-2.1.4的要求、同时全部或部分空间须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
5.13.《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4条:
商业服务网点提及的小型营业用房是否包含:社区活动中心、小型诊所、儿童活动场所、托幼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酒吧、网吧?
答: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小型场所,具体包括什么样的业态,并不很重要,主要看它的火灾危险性,社区用房等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今后规范编制中会将同一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设防要求进行统一,避免在不同建筑物内的同类场所设防等级不一致的现象。对于住宅下方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不论其是否在住宅投影以下,均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5.1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5条:
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面是否能突出住宅建筑的外墙?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点上,此时商业网点在不违反现行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的灭火救援,即临城市道路的沿街面,可以突出住宅范围,但突出距离不应大于4.0m(住宅外墙外边至突出部分外墙外边);
5.15.《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3条:
住宅楼座投影下凸出住宅主体部分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处理意见:在居住用地内,对于住宅楼座投影下凸出住宅主体部分满足《建规》第5.4.11条的要求时,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计。商业服务网点应按《建规》第5.3.1条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依据:《建规》第5.4.11条: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5.16.《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5.2.4条:
商业服务网点突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的部分,以及为住宅区配套独立建设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当层数和建筑面积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5.17.《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房屋建筑)(2024年版)》第1.2.4.2条:
独立于住宅主楼之外,与住宅贴建的党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配套用房,不超过两层,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可否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解答: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5.18.《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2023年版)》(2023年版)》第1.0.10条:
住宅底部设置的1-2层商业,有较长部分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果商业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如果1-2层商业是独立的,或只与住宅贴邻设置,但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能否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答:根据规范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住宅合建、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
2、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3、每个独立单元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4、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为住宅服务的商业或配套公建(公共设施),与住宅合建、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虽有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满足以上要求,也可定义为商业网点;独立设置或与住宅贴邻设置的其他1-2层任何商业或公建,即使满足以上要求也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
5.19.《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2023年版)》第1.3.2条:
住宅主楼投影外的区域,当满足商业网点设置要求时,是否可以按照商业网点设计?
解答:当住宅主楼投影范围内与投影外的商业区域连续布置或贴邻建造,并满足商业网点设置要求时,可以按照商业网点设计,且所有商业设施应是为住宅小区居民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小型商业服务场所和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2.1.4条;
5.20.《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7条:
住宅建筑底部部分位于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能否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可以;
5.21.《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12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是指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的位于首层、二层的建筑。若不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是否就不算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并未明确是否对应投影范围。根据 18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相关图示,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其他使用功能时,并不仅限于投影范围内,应整体考虑。位于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外的用房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包括建筑面积、疏散方式、防火分隔等),也可按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目录导航
- 前言
- 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梯段宽度及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27条)
- 问题2: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24条)
- 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 问题4: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是否有要求?(4条)
- 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 问题6: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19条)
- 问题7: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8条)
- 问题8: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如何处理?(16条)
- 问题9: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24条)
- 问题10: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厂房?(17条)
- 问题11: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照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26条)
- 问题12:哪些特殊场所应定性为(或可不定性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43条)
- 问题13:月子中心该如何定性?(20条)
- 问题14: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1条)
- 问题15:室外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4条)
- 问题16:计算建筑高度时,多少坡度的屋面属于坡屋面?(9条)
- 问题17: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35条)
- 问题18: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19条)
- 问题19:哪些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1条)
- 问题20: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24条)
- 问题21:一些场所的疏散人数该如何确定?(79条)
- 问题2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该如何确定?(25条)
- 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 问题24:消防车回车场地该如何设置?(26条)
- 问题25: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156条)
- 问题26:计算建筑防火间距时,是否要考虑外挂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雨篷等的影响?(24条)
- 问题27:自行车坡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的安全出口?(17条)
- 问题28:首层架空层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26条)
- 问题29: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出地面口部与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10条)
- 问题30:室外疏散楼梯周边范围内开设门窗洞口有何要求?(12条)
- 问题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诸如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上部建筑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23条)
- 问题32:出地面楼梯间、排烟竖井等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22条)
- 问题33:消防车道离开建筑外墙的距离该如何控制?(30条)
- 问题34: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12条)
- 问题35:多层建筑、地下室等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4条)
- 问题36: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指的是哪个范围内的尺寸?(22条)
- 问题37:当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百人疏散宽度是否可以按《建规》第5.5.20条执行?(4条)
- 问题38:剪刀楼梯是否可以在首层通过同一空间到达室外?(20条)
- 问题39:首层疏散外门该如何定性?(21条)
- 问题40: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19条)
- 问题41:附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28条)
- 问题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23条)
- 问题43: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疏散走道的长度是否有规定?(17条)
- 问题44:两部疏散楼梯间设置距离较近,两疏散楼梯间外窗之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如何控制?(15条)
- 问题4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时,该建筑面积包含哪些部位或场所的面积?(7条)
- 问题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47: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7条)
- 问题48: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该如何确定?(10条)
- 问题49: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9条)
- 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 问题51:防火门是否可以按完全开启180°考虑?(15条)
- 问题52:是否可以采用子母防火门作为疏散门?(7条)
- 问题53: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该如何控制?(13条)
- 问题54:实训楼(实训车间)的消防设计该如何定性?(18条)
- 问题55: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0条)
- 问题56:汽车销售4S店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9条)
- 问题57:下沉式广场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事项?(40条)
- 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 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 问题60: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电影院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42条)
- 问题61:工业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2:公共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5条)
- 问题63:设备夹层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4:哪些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66条)
- 问题65:是否可以采用异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10条)
- 问题66: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A级?(8条)
- 问题67: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该采用什
- 问题68:非住宅类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13条)
- 问题69: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否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10条)
- 问题70: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该如何控制?(26条)
- 问题71: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7条)
- 问题72:裙房的消防设计该注意哪些事项?(46条)
- 问题73:裙房首层出入口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6条)
- 问题74:大空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5: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6:什么情况下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7条)
- 问题77:消防救援口应该设置在建筑内的什么部位或场所?(23条)
- 问题78: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该如何设置?(12条)
- 问题79: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3条)
- 问题80: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时,其面积、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7条)
- 问题81:什么类型的楼梯间属于敞开楼梯间?(13条)
- 问题82:哪些疏散距离计算时需从楼梯踏步(或相近处)算起?(23条)
- 问题83:当条件受限时,是否可以通过设置双层板、双层墙的方式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8条)
- 问题84:(半)敞开式厂房、阳台、跃层住宅、楼梯间(电梯间)前室、敞开外廊等部位是否需要满足上下窗槛墙不小于1.20m的规定?(24条)
- 问题85:当民用建筑内的内天井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且采取别的措施时,天井周边的窗槛墙高度该如何控制?(3条)
- 问题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是否可以设置道路路牙?(4条)
- 问题87:三合一前室消防设计有哪些注意事项?(20条)
- 问题88:哪些场所或部位可以采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11条)
- 问题89:地面机械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9条)
- 问题90: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是否可以共存?地下车库中机械车位设置为充电车位怎么处理?(2条)
- 问题91:地下汽车库疏散时是否需要考虑机械式车位对疏散距离的影响?(7条)
- 问题92:地下汽车库的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与汽车库间除了用防火墙、防火门外,能否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隔墙分隔?(12条)
- 问题93:餐饮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5条)
- 问题94: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3条)
- 问题95:幼儿园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6条)
- 问题96:不同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36条)
- 问题9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共用安全出口?(29条)
- 问题98: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2条)
- 问题99:内天井是否可以认定为安全区域?(4条)
- 问题100:“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该如何计算?(4条)
- 问题101:计算疏散门净宽时是否需要考虑门把手等附件对疏散净宽的影响?(3条)
- 问题102: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哪些部位或构件?(9条)
- 问题103: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该如何计算?(3条)
- 问题104: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净高度该如何控制?(11条)
- 问题105: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应注意哪些事项?(10条)
- 问题106:当地上建筑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地下室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门厅疏散至室外?(9条)
- 问题10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借用(共用)安全出口?(33条)
- 问题108:敞开楼梯间或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检修门?(9条)
- 问题109:疏散门净宽度与土建门洞口宽度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确定?(3条)
- 问题110:非高层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4条)
- 问题111:多栋工业建筑贴邻建造时,其消防车道该如何设置?(2条)
- 问题112:当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时,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均各自独立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首层建筑面积可否不限?(2条)
- 问题113:外廊式建筑内部设有喷淋,但外廊未设喷淋,外廊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1条)
- 问题114:两栋建筑满足贴临条件贴建时,是否必须设双墙?(3条)
- 问题115:中庭的定义和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44条)
- 问题116: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距离该如何控制?(31条)
- 问题117: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2条)
- 问题118:尽端式消防车道的距离该如何计算?(1条)
- 问题119:当多层工业厂房中部分楼层竖向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计算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的5%的面积比时是按该竖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在楼层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3条)
- 问题120: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9条)
- 问题121:厂房内附设的配套辅助用房的独立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供厂房的生产区域水平或垂直共用?(5条)
- 问题122:建筑内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门?(1条)
- 问题123: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5条)
- 问题124:敞开楼梯间与疏散走道连接处是否需要设置挡烟设施?(4条)
- 问题125:敞开楼梯间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2条)
- 问题126:与开敞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满足相邻开口最近边缘水平不小于1.0m要求?(2条)
- 问题127: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且未采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8条)
- 问题128:独立建造的幼儿园的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7条)
- 问题129:如何理解《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1.4条第2款中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15条)
- 问题130:敞开外廊的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外廊作为其消防救援口?(9条)
- 问题131:“大空间疏散模式”的场所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条)
- 问题132:高层住宅中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安全间或避难间?(10条)
- 问题133: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11条)
- 问题134:新兴业态建设工程消防定性该如何确定?(35条)
- 问题135: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该如何确定?(5条)
- 问题136:公共建筑内防火隔墙两侧的窗间墙的距离是否有要求?(5条)
- 问题137:哪些房间属于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9条)
- 问题138: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门厅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9条)
- 问题139:公寓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1条)
- 问题140: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区域(场所)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