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19条)
6.1.《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6条: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6.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条:
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2老年人照料设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是否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外墙是否有门窗洞口距离要求?
l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6.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5.3条:
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独立的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是商业功能,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6.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3条:
独立建造的1层或2层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当防火分隔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时,可否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解析】不可。这类商业服务用房业态多样复杂,可根据其建筑面积按《建规》有关独立的小型公共建筑确定其防火要求,并满足防止火灾在商店相互之间和外部蔓延的要求,商业服务用房内的消防设施可以不根据所有这些小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6.5.《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3.5-18条: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商店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安全疏散按什么标准执行?
【解析】1.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可以参照住宅底部商业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底部商业网点的要求执行;
6.6.《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3条:
满足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第4款和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上部没有住宅的二层商业建筑,其安全性显然高于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因此也可选择按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方式进行设计;
6.7.《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5.1.1条: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治安联防站、宠物诊所、公厕、设备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医院等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是否允许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医院应按医疗建筑进行设计,其他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设计;
6.8.《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55条:
1层或2层独立建造的小型商店建筑,当其防火分隔符合服务网点的要求时,可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不可以;
6.9.《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1条: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
1.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为居住建筑服务不超过2层独立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下不超2层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在类似商业网点建筑内设置的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等类似功能用房,应按相应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10.《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5.0.5条:
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当该建筑其它部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这些用房应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10.1条及条文解释规定,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
6.11.《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5.0.6条:
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符合本指南5.0.5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要求的贴建、嵌入及独立建造的小型建筑,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2.《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5.0.7条: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形成独立防火单元的商店,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面积及层数要求时,其人员安全疏散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但其消防设施等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确定;
6.13.《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1条:
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300㎡,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现行通用规范相关规定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及现行通用规范相关要求的贴建及独立建造的小型建筑,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相应的商业规模依据规范确定;
6.14.《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1.2条:
公共建筑的一、二层在满足何种条件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公共建筑一、二层功能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公建,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其安全疏散出口数量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6.15.《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5.1条:
不超过3层的小型商业并联店等公共活动场所与其他民用建筑组合建造,当各独立店铺之间采用无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面积及使用人数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1条的要求时,是否可以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解答: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该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其中小型商业并联店或其他公共活动单元不应超过3层,各独立区域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二、三层疏散人数总和不大于50人。
2.各独立区域之间应采用无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楼梯间形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该场所内使用人数均为所在区域、房间在使用时可以采取人数控制措施控制的核定人数;当不能核定或不能控制使用人数时,应根据这些场所的实际用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人员密度经计算确定。
4.各独立区域均应设置消防救援口,其他消防设施应依据整栋建筑的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等进行设置。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一2022第7.4.1条;
6.16.《乌鲁木齐市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0~2023版)网络扫描版》第三.4条:
问:商铺的几种组合方式是否可行?图示二层每个商铺面积(含楼梯间面积)接近200平方米。
答:商铺的各种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防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8条要求。每个商铺(含疏散楼梯)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房间最远点距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22(275)米,且经核算每个商铺使用人数不超过50人,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图示一不满足规范要求。图示二满足规范要求;
备注:宣贯材料补充说明如下:非住宅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只要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m,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影的1.5倍计),则收楼梯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采用开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楼梯也无耐火极限要求、材质也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
6.17.《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技术导则》(2024年版)》第5.2.10.60条:
小型联排商业建筑(联排商铺)可否按商业网点的防火进行设计。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2.1.4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小型联排商业建筑(联排商铺)不属于商业网点,只能按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防火设计;
6.1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5.3条:
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不适用于独立的公共建筑。当公共建筑是商业功能时,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6.19.《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5.4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8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组合建造时可设1部疏散楼梯,但每组组合建造的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每个小型商业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互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1.3、6.1.4条要求。营业区的公共楼梯净宽应不小于1.40m;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6.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条:
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2老年人照料设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是否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外墙是否有门窗洞口距离要求?
l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6.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5.3条:
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独立的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是商业功能,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6.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3条:
独立建造的1层或2层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当防火分隔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时,可否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解析】不可。这类商业服务用房业态多样复杂,可根据其建筑面积按《建规》有关独立的小型公共建筑确定其防火要求,并满足防止火灾在商店相互之间和外部蔓延的要求,商业服务用房内的消防设施可以不根据所有这些小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6.5.《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3.5-18条: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商店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安全疏散按什么标准执行?
【解析】1.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可以参照住宅底部商业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底部商业网点的要求执行;
6.6.《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3条:
满足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第4款和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上部没有住宅的二层商业建筑,其安全性显然高于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因此也可选择按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方式进行设计;
6.7.《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5.1.1条: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治安联防站、宠物诊所、公厕、设备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医院等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是否允许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医院应按医疗建筑进行设计,其他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设计;
6.8.《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55条:
1层或2层独立建造的小型商店建筑,当其防火分隔符合服务网点的要求时,可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不可以;
6.9.《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1条: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
1.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为居住建筑服务不超过2层独立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下不超2层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在类似商业网点建筑内设置的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等类似功能用房,应按相应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10.《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5.0.5条:
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当该建筑其它部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这些用房应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10.1条及条文解释规定,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
6.11.《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5.0.6条:
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符合本指南5.0.5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要求的贴建、嵌入及独立建造的小型建筑,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2.《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5.0.7条: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形成独立防火单元的商店,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面积及层数要求时,其人员安全疏散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但其消防设施等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确定;
6.13.《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1条:
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300㎡,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现行通用规范相关规定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及现行通用规范相关要求的贴建及独立建造的小型建筑,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相应的商业规模依据规范确定;
6.14.《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1.2条:
公共建筑的一、二层在满足何种条件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公共建筑一、二层功能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公建,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其安全疏散出口数量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6.15.《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5.1条:
不超过3层的小型商业并联店等公共活动场所与其他民用建筑组合建造,当各独立店铺之间采用无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面积及使用人数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1条的要求时,是否可以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解答: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该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其中小型商业并联店或其他公共活动单元不应超过3层,各独立区域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二、三层疏散人数总和不大于50人。
2.各独立区域之间应采用无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楼梯间形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该场所内使用人数均为所在区域、房间在使用时可以采取人数控制措施控制的核定人数;当不能核定或不能控制使用人数时,应根据这些场所的实际用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人员密度经计算确定。
4.各独立区域均应设置消防救援口,其他消防设施应依据整栋建筑的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等进行设置。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一2022第7.4.1条;
6.16.《乌鲁木齐市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0~2023版)网络扫描版》第三.4条:
问:商铺的几种组合方式是否可行?图示二层每个商铺面积(含楼梯间面积)接近200平方米。
答:商铺的各种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防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8条要求。每个商铺(含疏散楼梯)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房间最远点距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22(275)米,且经核算每个商铺使用人数不超过50人,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图示一不满足规范要求。图示二满足规范要求;
备注:宣贯材料补充说明如下:非住宅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只要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m,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影的1.5倍计),则收楼梯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采用开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楼梯也无耐火极限要求、材质也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

6.17.《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技术导则》(2024年版)》第5.2.10.60条:
小型联排商业建筑(联排商铺)可否按商业网点的防火进行设计。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2.1.4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小型联排商业建筑(联排商铺)不属于商业网点,只能按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防火设计;
6.1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5.3条:
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不适用于独立的公共建筑。当公共建筑是商业功能时,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6.19.《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5.4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8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组合建造时可设1部疏散楼梯,但每组组合建造的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每个小型商业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互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1.3、6.1.4条要求。营业区的公共楼梯净宽应不小于1.40m;
目录导航
- 前言
- 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梯段宽度及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27条)
- 问题2: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24条)
- 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 问题4: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是否有要求?(4条)
- 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 问题6: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19条)
- 问题7: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8条)
- 问题8: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如何处理?(16条)
- 问题9: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24条)
- 问题10: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厂房?(17条)
- 问题11: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照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26条)
- 问题12:哪些特殊场所应定性为(或可不定性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43条)
- 问题13:月子中心该如何定性?(20条)
- 问题14: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1条)
- 问题15:室外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4条)
- 问题16:计算建筑高度时,多少坡度的屋面属于坡屋面?(9条)
- 问题17: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35条)
- 问题18: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19条)
- 问题19:哪些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1条)
- 问题20: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24条)
- 问题21:一些场所的疏散人数该如何确定?(79条)
- 问题2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该如何确定?(25条)
- 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 问题24:消防车回车场地该如何设置?(26条)
- 问题25: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156条)
- 问题26:计算建筑防火间距时,是否要考虑外挂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雨篷等的影响?(24条)
- 问题27:自行车坡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的安全出口?(17条)
- 问题28:首层架空层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26条)
- 问题29: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出地面口部与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10条)
- 问题30:室外疏散楼梯周边范围内开设门窗洞口有何要求?(12条)
- 问题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诸如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上部建筑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23条)
- 问题32:出地面楼梯间、排烟竖井等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22条)
- 问题33:消防车道离开建筑外墙的距离该如何控制?(30条)
- 问题34: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12条)
- 问题35:多层建筑、地下室等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4条)
- 问题36: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指的是哪个范围内的尺寸?(22条)
- 问题37:当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百人疏散宽度是否可以按《建规》第5.5.20条执行?(4条)
- 问题38:剪刀楼梯是否可以在首层通过同一空间到达室外?(20条)
- 问题39:首层疏散外门该如何定性?(21条)
- 问题40: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19条)
- 问题41:附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28条)
- 问题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23条)
- 问题43: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疏散走道的长度是否有规定?(17条)
- 问题44:两部疏散楼梯间设置距离较近,两疏散楼梯间外窗之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如何控制?(15条)
- 问题4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时,该建筑面积包含哪些部位或场所的面积?(7条)
- 问题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47: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7条)
- 问题48: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该如何确定?(10条)
- 问题49: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9条)
- 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 问题51:防火门是否可以按完全开启180°考虑?(15条)
- 问题52:是否可以采用子母防火门作为疏散门?(7条)
- 问题53: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该如何控制?(13条)
- 问题54:实训楼(实训车间)的消防设计该如何定性?(18条)
- 问题55: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0条)
- 问题56:汽车销售4S店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9条)
- 问题57:下沉式广场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事项?(40条)
- 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 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 问题60: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电影院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42条)
- 问题61:工业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2:公共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5条)
- 问题63:设备夹层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4:哪些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66条)
- 问题65:是否可以采用异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10条)
- 问题66: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A级?(8条)
- 问题67: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该采用什
- 问题68:非住宅类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13条)
- 问题69: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否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10条)
- 问题70: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该如何控制?(26条)
- 问题71: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7条)
- 问题72:裙房的消防设计该注意哪些事项?(46条)
- 问题73:裙房首层出入口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6条)
- 问题74:大空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5: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6:什么情况下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7条)
- 问题77:消防救援口应该设置在建筑内的什么部位或场所?(23条)
- 问题78: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该如何设置?(12条)
- 问题79: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3条)
- 问题80: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时,其面积、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7条)
- 问题81:什么类型的楼梯间属于敞开楼梯间?(13条)
- 问题82:哪些疏散距离计算时需从楼梯踏步(或相近处)算起?(23条)
- 问题83:当条件受限时,是否可以通过设置双层板、双层墙的方式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8条)
- 问题84:(半)敞开式厂房、阳台、跃层住宅、楼梯间(电梯间)前室、敞开外廊等部位是否需要满足上下窗槛墙不小于1.20m的规定?(24条)
- 问题85:当民用建筑内的内天井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且采取别的措施时,天井周边的窗槛墙高度该如何控制?(3条)
- 问题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是否可以设置道路路牙?(4条)
- 问题87:三合一前室消防设计有哪些注意事项?(20条)
- 问题88:哪些场所或部位可以采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11条)
- 问题89:地面机械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9条)
- 问题90: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是否可以共存?地下车库中机械车位设置为充电车位怎么处理?(2条)
- 问题91:地下汽车库疏散时是否需要考虑机械式车位对疏散距离的影响?(7条)
- 问题92:地下汽车库的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与汽车库间除了用防火墙、防火门外,能否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隔墙分隔?(12条)
- 问题93:餐饮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5条)
- 问题94: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3条)
- 问题95:幼儿园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6条)
- 问题96:不同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36条)
- 问题9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共用安全出口?(29条)
- 问题98: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2条)
- 问题99:内天井是否可以认定为安全区域?(4条)
- 问题100:“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该如何计算?(4条)
- 问题101:计算疏散门净宽时是否需要考虑门把手等附件对疏散净宽的影响?(3条)
- 问题102: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哪些部位或构件?(9条)
- 问题103: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该如何计算?(3条)
- 问题104: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净高度该如何控制?(11条)
- 问题105: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应注意哪些事项?(10条)
- 问题106:当地上建筑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地下室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门厅疏散至室外?(9条)
- 问题10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借用(共用)安全出口?(33条)
- 问题108:敞开楼梯间或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检修门?(9条)
- 问题109:疏散门净宽度与土建门洞口宽度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确定?(3条)
- 问题110:非高层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4条)
- 问题111:多栋工业建筑贴邻建造时,其消防车道该如何设置?(2条)
- 问题112:当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时,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均各自独立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首层建筑面积可否不限?(2条)
- 问题113:外廊式建筑内部设有喷淋,但外廊未设喷淋,外廊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1条)
- 问题114:两栋建筑满足贴临条件贴建时,是否必须设双墙?(3条)
- 问题115:中庭的定义和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44条)
- 问题116: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距离该如何控制?(31条)
- 问题117: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2条)
- 问题118:尽端式消防车道的距离该如何计算?(1条)
- 问题119:当多层工业厂房中部分楼层竖向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计算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的5%的面积比时是按该竖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在楼层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3条)
- 问题120: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9条)
- 问题121:厂房内附设的配套辅助用房的独立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供厂房的生产区域水平或垂直共用?(5条)
- 问题122:建筑内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门?(1条)
- 问题123: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5条)
- 问题124:敞开楼梯间与疏散走道连接处是否需要设置挡烟设施?(4条)
- 问题125:敞开楼梯间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2条)
- 问题126:与开敞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满足相邻开口最近边缘水平不小于1.0m要求?(2条)
- 问题127: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且未采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8条)
- 问题128:独立建造的幼儿园的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7条)
- 问题129:如何理解《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1.4条第2款中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15条)
- 问题130:敞开外廊的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外廊作为其消防救援口?(9条)
- 问题131:“大空间疏散模式”的场所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条)
- 问题132:高层住宅中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安全间或避难间?(10条)
- 问题133: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11条)
- 问题134:新兴业态建设工程消防定性该如何确定?(35条)
- 问题135: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该如何确定?(5条)
- 问题136:公共建筑内防火隔墙两侧的窗间墙的距离是否有要求?(5条)
- 问题137:哪些房间属于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9条)
- 问题138: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门厅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9条)
- 问题139:公寓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1条)
- 问题140: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区域(场所)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