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58.1.《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4.17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疏散计算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首先应与商业规模匹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超大城市综合体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同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计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包括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对于采用了严格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人数和宽度。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区域,仓储区域与电子商务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8.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1.24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58.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1.25条: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8.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9.4条: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2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3.8条:
目前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很多,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7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6.《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3.1.4条:
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自用附属库房时,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库房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4.3.1条:
商店建筑中的自用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楼层总建筑面积的10%。商店建筑中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58.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4.8条: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8.9.《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4.9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58.10.《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7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只是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储存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商(市)场附属的库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储存丙类1项物品(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丙类1项物品不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仓库内,确有困难时,丙类1项物品可以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当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1.《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3-1条:
【问题1.3.3-3]商业建筑中,附属库房的面积及防火设计要求如何控制?
【解析】1.民用建筑内,只允许设置为保证该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
2.商场附属的丙类2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1)地上不宜大于500㎡;(2)地下不宜大于150㎡;(3)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1)地上不宜大于350㎡;(2)地下不宜大于75㎡;(3)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4.当商场附设库房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应釆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2.《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3.1.6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3条条文说明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参考《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当商场、超市附属库房储存38°及以上且单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时,可按丙类1项仓库进行消防设计;
58.13.《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1.1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存储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
1商(市)场附属的丙类2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存储丙类1项物品(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丙类1项物品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13.3.1条: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除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5)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
58.15.《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13条:
商业建筑附属库房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1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该附属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2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含有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3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8.16.《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4.4条:
商业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应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2附属库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17.《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4.5.3条:
商店建筑中,各层附属仓库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地下大于200㎡的附属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8.18.《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4条:
设置在商业营业厅内的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火分隔、人员疏散计算等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业营业厅配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附属库房内不得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内。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利用营业厅疏散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用房等,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人数核定和疏散宽度计算;
58.19.《乌鲁木齐市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0~2023版)网络扫描版》第三.15条:
民用建筑内部附属库房的规模如何确定?一般教学楼将地下室作为学生训练活动用房,其防火分区划分可以按照500平方米(喷淋1000平方米)吗?
答:对于民用建筑内规模较小的库房,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条及条文说明规定执行,对于商店建筑,按新公消(2016)340号文”消防技术若问题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第二条执行。“
二、关于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附属仓库的问题,
1、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仓库的储存物员火灾危险类别应定性为丙类。
2、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上仓库和超过200平方米的地下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立的安全出口,并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3地上面大于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或下面大于5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附属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上的门应买用常朗式甲级防火门。对于教学楼建筑,地下防火分区可以按照500平方米(加喷淋1000平方米)划分;
58.20.《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3.2.2条: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商业建筑中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58.2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8条:
商业营业厅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1当其地上总面积超过500㎡或地下总面积超过200㎡时,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2当其地上总面积不超过500㎡或地下总面积不超过200㎡时,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
58.22.《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9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该隔墙为防火墙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4.00h),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疏散计算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首先应与商业规模匹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超大城市综合体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同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计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包括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对于采用了严格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人数和宽度。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区域,仓储区域与电子商务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8.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1.24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58.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1.25条: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8.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9.4条: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2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3.8条:
目前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很多,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7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6.《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3.1.4条:
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自用附属库房时,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库房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4.3.1条:
商店建筑中的自用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楼层总建筑面积的10%。商店建筑中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58.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4.8条: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8.9.《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4.9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58.10.《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7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只是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储存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商(市)场附属的库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储存丙类1项物品(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丙类1项物品不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仓库内,确有困难时,丙类1项物品可以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当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1.《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3-1条:
【问题1.3.3-3]商业建筑中,附属库房的面积及防火设计要求如何控制?
【解析】1.民用建筑内,只允许设置为保证该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
2.商场附属的丙类2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1)地上不宜大于500㎡;(2)地下不宜大于150㎡;(3)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1)地上不宜大于350㎡;(2)地下不宜大于75㎡;(3)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4.当商场附设库房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应釆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2.《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3.1.6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3条条文说明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参考《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当商场、超市附属库房储存38°及以上且单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时,可按丙类1项仓库进行消防设计;
58.13.《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1.1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存储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
1商(市)场附属的丙类2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存储丙类1项物品(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丙类1项物品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13.3.1条: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除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5)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
58.15.《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13条:
商业建筑附属库房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1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该附属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2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含有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3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8.16.《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4.4条:
商业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应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2附属库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17.《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4.5.3条:
商店建筑中,各层附属仓库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地下大于200㎡的附属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8.18.《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4条:
设置在商业营业厅内的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火分隔、人员疏散计算等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业营业厅配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附属库房内不得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内。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利用营业厅疏散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用房等,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人数核定和疏散宽度计算;
58.19.《乌鲁木齐市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0~2023版)网络扫描版》第三.15条:
民用建筑内部附属库房的规模如何确定?一般教学楼将地下室作为学生训练活动用房,其防火分区划分可以按照500平方米(喷淋1000平方米)吗?
答:对于民用建筑内规模较小的库房,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条及条文说明规定执行,对于商店建筑,按新公消(2016)340号文”消防技术若问题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第二条执行。“
二、关于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附属仓库的问题,
1、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仓库的储存物员火灾危险类别应定性为丙类。
2、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上仓库和超过200平方米的地下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立的安全出口,并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3地上面大于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或下面大于5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附属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上的门应买用常朗式甲级防火门。对于教学楼建筑,地下防火分区可以按照500平方米(加喷淋1000平方米)划分;
58.20.《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3.2.2条: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商业建筑中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58.2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8条:
商业营业厅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1当其地上总面积超过500㎡或地下总面积超过200㎡时,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2当其地上总面积不超过500㎡或地下总面积不超过200㎡时,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
58.22.《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9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该隔墙为防火墙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4.00h),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目录导航
- 前言
- 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梯段宽度及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27条)
- 问题2: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24条)
- 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 问题4: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是否有要求?(4条)
- 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 问题6: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19条)
- 问题7: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8条)
- 问题8: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如何处理?(16条)
- 问题9: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24条)
- 问题10: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厂房?(17条)
- 问题11: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照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26条)
- 问题12:哪些特殊场所应定性为(或可不定性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43条)
- 问题13:月子中心该如何定性?(20条)
- 问题14: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1条)
- 问题15:室外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4条)
- 问题16:计算建筑高度时,多少坡度的屋面属于坡屋面?(9条)
- 问题17: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35条)
- 问题18: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19条)
- 问题19:哪些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1条)
- 问题20: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24条)
- 问题21:一些场所的疏散人数该如何确定?(79条)
- 问题2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该如何确定?(25条)
- 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 问题24:消防车回车场地该如何设置?(26条)
- 问题25: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156条)
- 问题26:计算建筑防火间距时,是否要考虑外挂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雨篷等的影响?(24条)
- 问题27:自行车坡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的安全出口?(17条)
- 问题28:首层架空层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26条)
- 问题29: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出地面口部与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10条)
- 问题30:室外疏散楼梯周边范围内开设门窗洞口有何要求?(12条)
- 问题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诸如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上部建筑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23条)
- 问题32:出地面楼梯间、排烟竖井等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22条)
- 问题33:消防车道离开建筑外墙的距离该如何控制?(30条)
- 问题34: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12条)
- 问题35:多层建筑、地下室等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4条)
- 问题36: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指的是哪个范围内的尺寸?(22条)
- 问题37:当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百人疏散宽度是否可以按《建规》第5.5.20条执行?(4条)
- 问题38:剪刀楼梯是否可以在首层通过同一空间到达室外?(20条)
- 问题39:首层疏散外门该如何定性?(21条)
- 问题40: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19条)
- 问题41:附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28条)
- 问题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23条)
- 问题43: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疏散走道的长度是否有规定?(17条)
- 问题44:两部疏散楼梯间设置距离较近,两疏散楼梯间外窗之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如何控制?(15条)
- 问题4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时,该建筑面积包含哪些部位或场所的面积?(7条)
- 问题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47: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7条)
- 问题48: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该如何确定?(10条)
- 问题49: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9条)
- 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 问题51:防火门是否可以按完全开启180°考虑?(15条)
- 问题52:是否可以采用子母防火门作为疏散门?(7条)
- 问题53: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该如何控制?(13条)
- 问题54:实训楼(实训车间)的消防设计该如何定性?(18条)
- 问题55: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0条)
- 问题56:汽车销售4S店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9条)
- 问题57:下沉式广场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事项?(40条)
- 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 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 问题60: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电影院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42条)
- 问题61:工业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2:公共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5条)
- 问题63:设备夹层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4:哪些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66条)
- 问题65:是否可以采用异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10条)
- 问题66: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A级?(8条)
- 问题67: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该采用什
- 问题68:非住宅类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13条)
- 问题69: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否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10条)
- 问题70: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该如何控制?(26条)
- 问题71: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7条)
- 问题72:裙房的消防设计该注意哪些事项?(46条)
- 问题73:裙房首层出入口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6条)
- 问题74:大空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5: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6:什么情况下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7条)
- 问题77:消防救援口应该设置在建筑内的什么部位或场所?(23条)
- 问题78: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该如何设置?(12条)
- 问题79: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3条)
- 问题80: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时,其面积、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7条)
- 问题81:什么类型的楼梯间属于敞开楼梯间?(13条)
- 问题82:哪些疏散距离计算时需从楼梯踏步(或相近处)算起?(23条)
- 问题83:当条件受限时,是否可以通过设置双层板、双层墙的方式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8条)
- 问题84:(半)敞开式厂房、阳台、跃层住宅、楼梯间(电梯间)前室、敞开外廊等部位是否需要满足上下窗槛墙不小于1.20m的规定?(24条)
- 问题85:当民用建筑内的内天井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且采取别的措施时,天井周边的窗槛墙高度该如何控制?(3条)
- 问题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是否可以设置道路路牙?(4条)
- 问题87:三合一前室消防设计有哪些注意事项?(20条)
- 问题88:哪些场所或部位可以采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11条)
- 问题89:地面机械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9条)
- 问题90: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是否可以共存?地下车库中机械车位设置为充电车位怎么处理?(2条)
- 问题91:地下汽车库疏散时是否需要考虑机械式车位对疏散距离的影响?(7条)
- 问题92:地下汽车库的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与汽车库间除了用防火墙、防火门外,能否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隔墙分隔?(12条)
- 问题93:餐饮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5条)
- 问题94: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3条)
- 问题95:幼儿园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6条)
- 问题96:不同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36条)
- 问题9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共用安全出口?(29条)
- 问题98: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2条)
- 问题99:内天井是否可以认定为安全区域?(4条)
- 问题100:“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该如何计算?(4条)
- 问题101:计算疏散门净宽时是否需要考虑门把手等附件对疏散净宽的影响?(3条)
- 问题102: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哪些部位或构件?(9条)
- 问题103: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该如何计算?(3条)
- 问题104: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净高度该如何控制?(11条)
- 问题105: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应注意哪些事项?(10条)
- 问题106:当地上建筑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地下室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门厅疏散至室外?(9条)
- 问题10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借用(共用)安全出口?(33条)
- 问题108:敞开楼梯间或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检修门?(9条)
- 问题109:疏散门净宽度与土建门洞口宽度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确定?(3条)
- 问题110:非高层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4条)
- 问题111:多栋工业建筑贴邻建造时,其消防车道该如何设置?(2条)
- 问题112:当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时,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均各自独立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首层建筑面积可否不限?(2条)
- 问题113:外廊式建筑内部设有喷淋,但外廊未设喷淋,外廊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1条)
- 问题114:两栋建筑满足贴临条件贴建时,是否必须设双墙?(3条)
- 问题115:中庭的定义和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44条)
- 问题116: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距离该如何控制?(31条)
- 问题117: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2条)
- 问题118:尽端式消防车道的距离该如何计算?(1条)
- 问题119:当多层工业厂房中部分楼层竖向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计算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的5%的面积比时是按该竖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在楼层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3条)
- 问题120: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9条)
- 问题121:厂房内附设的配套辅助用房的独立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供厂房的生产区域水平或垂直共用?(5条)
- 问题122:建筑内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门?(1条)
- 问题123: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5条)
- 问题124:敞开楼梯间与疏散走道连接处是否需要设置挡烟设施?(4条)
- 问题125:敞开楼梯间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2条)
- 问题126:与开敞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满足相邻开口最近边缘水平不小于1.0m要求?(2条)
- 问题127: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且未采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8条)
- 问题128:独立建造的幼儿园的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7条)
- 问题129:如何理解《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1.4条第2款中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15条)
- 问题130:敞开外廊的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外廊作为其消防救援口?(9条)
- 问题131:“大空间疏散模式”的场所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条)
- 问题132:高层住宅中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安全间或避难间?(10条)
- 问题133: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11条)
- 问题134:新兴业态建设工程消防定性该如何确定?(35条)
- 问题135: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该如何确定?(5条)
- 问题136:公共建筑内防火隔墙两侧的窗间墙的距离是否有要求?(5条)
- 问题137:哪些房间属于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9条)
- 问题138: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门厅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9条)
- 问题139:公寓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1条)
- 问题140: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区域(场所)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