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8: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19条)
18.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3.0.1.3条:
对于台阶地坪,当同一建筑室外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场地时,应按照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1)按规范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2)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应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3)其余按照《建规》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18.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1.2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1.2.1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1.2.1)1.2.2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2-1)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2-2)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1.2.2-3)
18.3.《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1.1条:
坡地建筑三面有覆土、一面敞开的楼层部分如何判定地上或地下?
答: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楼层内的防火分区,可按地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1.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且建筑进深不大于30m。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3.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能从上向下经坡底层疏散到室外地面。4.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18.4.《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17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怎样计算建筑高度?答复:按《建规》第2.1.1条及附录A.0.1条第4款执行;
18.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1.3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如果在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室外地坪上,一侧或两侧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建筑出入口时,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如何进行防火设计?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按规范要求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注:本条图示建筑高度按屋面面层考虑)1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有楼板相邻时应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没有开口,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独立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图2.1.3-1)。2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3当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大于30m且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3)4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的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图2.1.3-4);
18.6.《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2.3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1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1.2.3-1)2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3-2)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3-3)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1.2.3-4);
18.7.《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2019年版)》问题第21条:
问题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6条、第2.1.7条规定了半地下室、地下室定义,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是按地面首层还是按地下室设计?
处理意见:坡地、台地建筑两侧不同标高室外地坪在满足消防车道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局部覆土部分按以下原则判定:(1)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或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低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2)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高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置防火分区。(3)建筑底层房间地坪与高地坪间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4)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均应按地下建筑设计。当建筑各层未按上述要求设计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18.8.《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2.3条:
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的消防建筑高度应如何计算?
答: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建筑高度计算:1.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所在的一侧计算建筑高度。2.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无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设置消防车道时,应按消防车道所在的一侧计算建筑高度。3.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无需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按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一侧计算,应同时满足本《解析》第一章第4.5条的相关要求。4.当建筑根据各自场地的情况选择高/低处地坪标高来确定消防建筑高度时,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执行:(1)场地及环形车道的要求均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2条的相关要求。(2)低于高处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当建筑总进深不超过50m时,其进深不大于30m且建筑外立面具有进入扑救条件的部分,其安全疏散、楼梯形式、防火分区、排烟设施可按地上建筑设计。进深大于30m的范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3)不能满足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时,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间分隔设置的规定。(4)各自场地的高度情况,如下图所示:1)以高/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均为多层建筑时的情况,如2.2.3图示一、2.2.3图示二、2.2.3图示三。2)以高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为多层建筑,但以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时的情况,如2.2.3图示四、2.2.3图示五。3)以高/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均为高层建筑时的情况,如2.2.3图示六、2.2.3图示七。5.针对住宅建筑的情况,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时,可按照下列情况执行:与除商业服务网点外的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一般应从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但当非住宅部分的屋面具有满足消防车灭火救援要求的场地、车道和消防给水系统等,且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直接通至该屋面并具有疏散至到达室外地坪的条件时,其建筑高度可以从停靠消防车的屋面或平台算起,其他计算方法同上。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建筑最大高度,并应从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算起。建筑中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18.9.《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2018年版)》第4.2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面积:4.2.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4.2.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且消防车道位于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4.2.3当低于较高地坪的防火分区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且埋深小于层高的1/3时,该防火分区面积可按照地上防火分区面积确定;
18.10.《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4条:
对于坡地建筑,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A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如何确定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答:1坡地建筑室外较低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较高地坪消防车道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且消防车道位于较高地坪并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3较高地坪与较低地坪之间的楼层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防火分区,可以按地上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确定:(1)防火分区具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3)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4)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能从上向下经较低地坪疏散到室外地面;(5)较低地坪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18.11.《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28条:
台阶式地坪:如下图,把正负零标高定义在右侧室外地坪,建筑高度是否可以可以从右侧正负零开始计算建筑高度?
答:这种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计算,在规范附录A里边说的很清楚:有多种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的时候,建筑高度应按照最大值的确定。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按最大值确定,分别确定,如坡地建筑,图示这个建筑就类似坡地建筑,这两个地坪都可以作为消防登高场地的时候,这个时候可以分别计算高度,就不需要按最大值来计算建筑高度。这个也可以参考一下坡地建筑标准,2010年重庆国家坡地建筑标准制定完以后没发布,后来贵州省在这个基础上做了一个地方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18.12.《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33条:
坡地建筑中一部分外墙外露、其余外墙位于地下的房间,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处理意见:坡地建筑中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的楼层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防火分区,可以按地上建筑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否则,应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考虑:1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不大于房间平均净高1/3,且消防救援窗口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m。);2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可从坡顶、坡底2个方向疏散至室外地面;3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18.13.《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7.1.1条:
坡地建筑不分段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仅在坡顶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起算;2当仅在坡底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起算;
18.1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7.1.2条:
当坡地建筑按上、下段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上段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下段建筑高度为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的高度;(见图7.1.2-a、b)2当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上段建筑高度从分段界面起算;下段建筑高度为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的高度(见图7.1.2-c);
18.15.《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1.1条:
坡地住宅建筑中,底层商业服务网点或配套公建直接对较低一侧室外地坪疏散,上部住宅利用较高一侧地坪或地下室顶板疏散,如何计算建筑高度?
答:当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或配套公建与上部住宅防火分隔措施满足《建规》5.4.10、5.4.11条要求,且住宅部分与商业网点或配套公建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且两侧均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灭火救援设施时,可分别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当较低一侧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计;当较高一侧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应从较低一侧室外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最低点起计算建筑高度;
18.16.《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1.2.3条:
1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1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1.2.3-1,1.2.3-1A)。2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3-2)。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3-3)。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1.2.3-4,4A);
18.17.《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1.11条:
位于台阶式地坪上的建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本节规定分别计算确定建筑不同部分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本解析第2.1.2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1同一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不同部分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需要连通时除标准不允许连通的情形外,采用甲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2采用防火墙分隔后的各自部分均具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3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
18.18.《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1.12条:
位于台阶式地坪上的建筑,当在坡顶层设置分段界面且上下段使用功能不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上、下段建筑可按各自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按总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1台阶式地坪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最低点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最高点的高差不小于2.2m。2除检修门为甲级防火门的管道井、前室设置甲级防火门的消防电梯井和不开设层门(不含车库层)的非消防电梯井外,上、下段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采用不开设其他洞口且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楼板分隔,楼板处外墙上下开口的防火措施符合相关规定。3采用楼板分隔后,建筑上、下段疏散体系完全独立且均具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4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尽头式消防车道。5上段建筑的进深不大于30m;
18.19.《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1.13条:
符合本解析按第2.1.11条和第2.1.12条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建筑,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本解析第2.1.11条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建筑,贴邻防火墙分隔部分的进深不应大于30m。较高一侧被防火墙分隔,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且低于较高一侧室外地坪的部分应定性为地下室。2符合本解析第2.1.12条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建筑,当低于较高一侧地坪的部分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部分空间可按3地上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其他部分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3符合本解析第2.1.11条和第2.1.12条情形,按照较低地坪室外设计地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可按地上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但当低于较高地坪的部分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部分空间应定性为地下室,与按地上建筑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对于台阶地坪,当同一建筑室外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场地时,应按照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1)按规范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2)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应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3)其余按照《建规》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18.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1.2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1.2.1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1.2.1)1.2.2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2-1)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2-2)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1.2.2-3)




18.3.《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1.1条:
坡地建筑三面有覆土、一面敞开的楼层部分如何判定地上或地下?
答: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楼层内的防火分区,可按地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1.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且建筑进深不大于30m。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3.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能从上向下经坡底层疏散到室外地面。4.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18.4.《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17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怎样计算建筑高度?答复:按《建规》第2.1.1条及附录A.0.1条第4款执行;
18.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1.3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如果在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室外地坪上,一侧或两侧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建筑出入口时,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如何进行防火设计?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按规范要求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注:本条图示建筑高度按屋面面层考虑)1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有楼板相邻时应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没有开口,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独立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图2.1.3-1)。2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3当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大于30m且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3)4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的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图2.1.3-4);




18.6.《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2.3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1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1.2.3-1)2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3-2)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3-3)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1.2.3-4);




18.7.《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2019年版)》问题第21条:
问题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6条、第2.1.7条规定了半地下室、地下室定义,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是按地面首层还是按地下室设计?
处理意见:坡地、台地建筑两侧不同标高室外地坪在满足消防车道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局部覆土部分按以下原则判定:(1)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或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低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2)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高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置防火分区。(3)建筑底层房间地坪与高地坪间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4)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均应按地下建筑设计。当建筑各层未按上述要求设计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18.8.《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2.3条:
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的消防建筑高度应如何计算?
答: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建筑高度计算:1.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所在的一侧计算建筑高度。2.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无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设置消防车道时,应按消防车道所在的一侧计算建筑高度。3.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无需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按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一侧计算,应同时满足本《解析》第一章第4.5条的相关要求。4.当建筑根据各自场地的情况选择高/低处地坪标高来确定消防建筑高度时,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执行:(1)场地及环形车道的要求均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2条的相关要求。(2)低于高处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当建筑总进深不超过50m时,其进深不大于30m且建筑外立面具有进入扑救条件的部分,其安全疏散、楼梯形式、防火分区、排烟设施可按地上建筑设计。进深大于30m的范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3)不能满足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时,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间分隔设置的规定。(4)各自场地的高度情况,如下图所示:1)以高/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均为多层建筑时的情况,如2.2.3图示一、2.2.3图示二、2.2.3图示三。2)以高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为多层建筑,但以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时的情况,如2.2.3图示四、2.2.3图示五。3)以高/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均为高层建筑时的情况,如2.2.3图示六、2.2.3图示七。5.针对住宅建筑的情况,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时,可按照下列情况执行:与除商业服务网点外的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一般应从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但当非住宅部分的屋面具有满足消防车灭火救援要求的场地、车道和消防给水系统等,且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直接通至该屋面并具有疏散至到达室外地坪的条件时,其建筑高度可以从停靠消防车的屋面或平台算起,其他计算方法同上。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建筑最大高度,并应从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算起。建筑中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18.9.《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2018年版)》第4.2条: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面积:4.2.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4.2.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且消防车道位于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4.2.3当低于较高地坪的防火分区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且埋深小于层高的1/3时,该防火分区面积可按照地上防火分区面积确定;
18.10.《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4条:
对于坡地建筑,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A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如何确定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答:1坡地建筑室外较低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较高地坪消防车道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且消防车道位于较高地坪并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3较高地坪与较低地坪之间的楼层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防火分区,可以按地上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确定:(1)防火分区具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3)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4)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能从上向下经较低地坪疏散到室外地面;(5)较低地坪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18.11.《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28条:
台阶式地坪:如下图,把正负零标高定义在右侧室外地坪,建筑高度是否可以可以从右侧正负零开始计算建筑高度?
答:这种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计算,在规范附录A里边说的很清楚:有多种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的时候,建筑高度应按照最大值的确定。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按最大值确定,分别确定,如坡地建筑,图示这个建筑就类似坡地建筑,这两个地坪都可以作为消防登高场地的时候,这个时候可以分别计算高度,就不需要按最大值来计算建筑高度。这个也可以参考一下坡地建筑标准,2010年重庆国家坡地建筑标准制定完以后没发布,后来贵州省在这个基础上做了一个地方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18.12.《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33条:
坡地建筑中一部分外墙外露、其余外墙位于地下的房间,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处理意见:坡地建筑中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的楼层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防火分区,可以按地上建筑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否则,应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考虑:1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不大于房间平均净高1/3,且消防救援窗口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m。);2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可从坡顶、坡底2个方向疏散至室外地面;3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18.13.《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7.1.1条:
坡地建筑不分段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仅在坡顶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起算;2当仅在坡底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起算;
18.1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7.1.2条:
当坡地建筑按上、下段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上段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下段建筑高度为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的高度;(见图7.1.2-a、b)2当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上段建筑高度从分段界面起算;下段建筑高度为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的高度(见图7.1.2-c);


18.15.《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1.1条:
坡地住宅建筑中,底层商业服务网点或配套公建直接对较低一侧室外地坪疏散,上部住宅利用较高一侧地坪或地下室顶板疏散,如何计算建筑高度?
答:当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或配套公建与上部住宅防火分隔措施满足《建规》5.4.10、5.4.11条要求,且住宅部分与商业网点或配套公建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且两侧均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灭火救援设施时,可分别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当较低一侧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计;当较高一侧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应从较低一侧室外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最低点起计算建筑高度;
18.16.《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1.2.3条:
1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1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1.2.3-1,1.2.3-1A)。2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3-2)。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3-3)。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1.2.3-4,4A);






18.17.《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1.11条:
位于台阶式地坪上的建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本节规定分别计算确定建筑不同部分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本解析第2.1.2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1同一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不同部分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需要连通时除标准不允许连通的情形外,采用甲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2采用防火墙分隔后的各自部分均具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3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
18.18.《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1.12条:
位于台阶式地坪上的建筑,当在坡顶层设置分段界面且上下段使用功能不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上、下段建筑可按各自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按总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1台阶式地坪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最低点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最高点的高差不小于2.2m。2除检修门为甲级防火门的管道井、前室设置甲级防火门的消防电梯井和不开设层门(不含车库层)的非消防电梯井外,上、下段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采用不开设其他洞口且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楼板分隔,楼板处外墙上下开口的防火措施符合相关规定。3采用楼板分隔后,建筑上、下段疏散体系完全独立且均具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4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尽头式消防车道。5上段建筑的进深不大于30m;
18.19.《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1.13条:
符合本解析按第2.1.11条和第2.1.12条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建筑,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本解析第2.1.11条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建筑,贴邻防火墙分隔部分的进深不应大于30m。较高一侧被防火墙分隔,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且低于较高一侧室外地坪的部分应定性为地下室。2符合本解析第2.1.12条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建筑,当低于较高一侧地坪的部分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部分空间可按3地上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其他部分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3符合本解析第2.1.11条和第2.1.12条情形,按照较低地坪室外设计地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可按地上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但当低于较高地坪的部分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部分空间应定性为地下室,与按地上建筑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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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梯段宽度及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27条)
- 问题2: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24条)
- 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 问题4: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是否有要求?(4条)
- 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 问题6: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19条)
- 问题7: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8条)
- 问题8: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如何处理?(16条)
- 问题9: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24条)
- 问题10: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厂房?(17条)
- 问题11: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照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26条)
- 问题12:哪些特殊场所应定性为(或可不定性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43条)
- 问题13:月子中心该如何定性?(20条)
- 问题14: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1条)
- 问题15:室外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4条)
- 问题16:计算建筑高度时,多少坡度的屋面属于坡屋面?(9条)
- 问题17: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35条)
- 问题18: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19条)
- 问题19:哪些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1条)
- 问题20: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24条)
- 问题21:一些场所的疏散人数该如何确定?(79条)
- 问题2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该如何确定?(25条)
- 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 问题24:消防车回车场地该如何设置?(26条)
- 问题25: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156条)
- 问题26:计算建筑防火间距时,是否要考虑外挂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雨篷等的影响?(24条)
- 问题27:自行车坡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的安全出口?(17条)
- 问题28:首层架空层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26条)
- 问题29: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出地面口部与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10条)
- 问题30:室外疏散楼梯周边范围内开设门窗洞口有何要求?(12条)
- 问题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诸如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上部建筑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23条)
- 问题32:出地面楼梯间、排烟竖井等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22条)
- 问题33:消防车道离开建筑外墙的距离该如何控制?(30条)
- 问题34: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12条)
- 问题35:多层建筑、地下室等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4条)
- 问题36: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指的是哪个范围内的尺寸?(22条)
- 问题37:当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百人疏散宽度是否可以按《建规》第5.5.20条执行?(4条)
- 问题38:剪刀楼梯是否可以在首层通过同一空间到达室外?(20条)
- 问题39:首层疏散外门该如何定性?(21条)
- 问题40: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19条)
- 问题41:附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28条)
- 问题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23条)
- 问题43: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疏散走道的长度是否有规定?(17条)
- 问题44:两部疏散楼梯间设置距离较近,两疏散楼梯间外窗之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如何控制?(15条)
- 问题4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时,该建筑面积包含哪些部位或场所的面积?(7条)
- 问题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47: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7条)
- 问题48: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该如何确定?(10条)
- 问题49: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9条)
- 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 问题51:防火门是否可以按完全开启180°考虑?(15条)
- 问题52:是否可以采用子母防火门作为疏散门?(7条)
- 问题53: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该如何控制?(13条)
- 问题54:实训楼(实训车间)的消防设计该如何定性?(18条)
- 问题55: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0条)
- 问题56:汽车销售4S店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9条)
- 问题57:下沉式广场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事项?(40条)
- 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 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 问题60: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电影院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42条)
- 问题61:工业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2:公共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5条)
- 问题63:设备夹层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4:哪些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66条)
- 问题65:是否可以采用异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10条)
- 问题66: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A级?(8条)
- 问题67: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该采用什
- 问题68:非住宅类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13条)
- 问题69: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否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10条)
- 问题70: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该如何控制?(26条)
- 问题71: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7条)
- 问题72:裙房的消防设计该注意哪些事项?(46条)
- 问题73:裙房首层出入口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6条)
- 问题74:大空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5: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6:什么情况下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7条)
- 问题77:消防救援口应该设置在建筑内的什么部位或场所?(23条)
- 问题78: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该如何设置?(12条)
- 问题79: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3条)
- 问题80: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时,其面积、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7条)
- 问题81:什么类型的楼梯间属于敞开楼梯间?(13条)
- 问题82:哪些疏散距离计算时需从楼梯踏步(或相近处)算起?(23条)
- 问题83:当条件受限时,是否可以通过设置双层板、双层墙的方式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8条)
- 问题84:(半)敞开式厂房、阳台、跃层住宅、楼梯间(电梯间)前室、敞开外廊等部位是否需要满足上下窗槛墙不小于1.20m的规定?(24条)
- 问题85:当民用建筑内的内天井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且采取别的措施时,天井周边的窗槛墙高度该如何控制?(3条)
- 问题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是否可以设置道路路牙?(4条)
- 问题87:三合一前室消防设计有哪些注意事项?(20条)
- 问题88:哪些场所或部位可以采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11条)
- 问题89:地面机械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9条)
- 问题90: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是否可以共存?地下车库中机械车位设置为充电车位怎么处理?(2条)
- 问题91:地下汽车库疏散时是否需要考虑机械式车位对疏散距离的影响?(7条)
- 问题92:地下汽车库的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与汽车库间除了用防火墙、防火门外,能否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隔墙分隔?(12条)
- 问题93:餐饮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5条)
- 问题94: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3条)
- 问题95:幼儿园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6条)
- 问题96:不同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36条)
- 问题9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共用安全出口?(29条)
- 问题98: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2条)
- 问题99:内天井是否可以认定为安全区域?(4条)
- 问题100:“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该如何计算?(4条)
- 问题101:计算疏散门净宽时是否需要考虑门把手等附件对疏散净宽的影响?(3条)
- 问题102: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哪些部位或构件?(9条)
- 问题103: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该如何计算?(3条)
- 问题104: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净高度该如何控制?(11条)
- 问题105: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应注意哪些事项?(10条)
- 问题106:当地上建筑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地下室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门厅疏散至室外?(9条)
- 问题10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借用(共用)安全出口?(33条)
- 问题108:敞开楼梯间或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检修门?(9条)
- 问题109:疏散门净宽度与土建门洞口宽度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确定?(3条)
- 问题110:非高层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4条)
- 问题111:多栋工业建筑贴邻建造时,其消防车道该如何设置?(2条)
- 问题112:当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时,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均各自独立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首层建筑面积可否不限?(2条)
- 问题113:外廊式建筑内部设有喷淋,但外廊未设喷淋,外廊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1条)
- 问题114:两栋建筑满足贴临条件贴建时,是否必须设双墙?(3条)
- 问题115:中庭的定义和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44条)
- 问题116: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距离该如何控制?(31条)
- 问题117: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2条)
- 问题118:尽端式消防车道的距离该如何计算?(1条)
- 问题119:当多层工业厂房中部分楼层竖向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计算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的5%的面积比时是按该竖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在楼层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3条)
- 问题120: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9条)
- 问题121:厂房内附设的配套辅助用房的独立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供厂房的生产区域水平或垂直共用?(5条)
- 问题122:建筑内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门?(1条)
- 问题123: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5条)
- 问题124:敞开楼梯间与疏散走道连接处是否需要设置挡烟设施?(4条)
- 问题125:敞开楼梯间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2条)
- 问题126:与开敞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满足相邻开口最近边缘水平不小于1.0m要求?(2条)
- 问题127: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且未采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8条)
- 问题128:独立建造的幼儿园的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7条)
- 问题129:如何理解《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1.4条第2款中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15条)
- 问题130:敞开外廊的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外廊作为其消防救援口?(9条)
- 问题131:“大空间疏散模式”的场所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条)
- 问题132:高层住宅中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安全间或避难间?(10条)
- 问题133: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11条)
- 问题134:新兴业态建设工程消防定性该如何确定?(35条)
- 问题135: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该如何确定?(5条)
- 问题136:公共建筑内防火隔墙两侧的窗间墙的距离是否有要求?(5条)
- 问题137:哪些房间属于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9条)
- 问题138: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门厅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9条)
- 问题139:公寓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1条)
- 问题140: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区域(场所)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