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3.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7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
3.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7条:
【问题】关于住宅建筑中配套公建的定义:住宅建筑首层平面图中存在垃圾房、变电所、文化活动室、养育托管点、消控室、生活服务网点、居委会等配套公建,该类建筑是否定义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
【答复】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规定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规模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可认同为“商业服务网点”。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
3.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2.2.3条:
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2.0.43条,商业服务网点是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救援难度相当,可参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2-6款,总面积不大于300㎡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规》等标准的要求设计。修脚店(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不得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内。其他新型功能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定;
3.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2条: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5.《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4条: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2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3.6.《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6条: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7.《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版)》第一部分第三.7条:
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8.《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版)》第二部分第三.14条:
……住宅一层设置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按本“指南”建筑专业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进行消防设施设计;
3.9.《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条:
l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3.10.《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建筑专业防火部分(2023年版)》第二章“总则和基本规定”第二节“术语、定义”问题2:
1.商业服务网点可否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2.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内可否设置洗衣店、洗车店、餐饮店?可否设置物业办公、托老所等住宅配套用房?
3.某高层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是否可执行《建规》条文第5.5.18条疏散门不小于0.9m的规定?
1.按《建规》条文第2.1.4条术语定义,商业服务网点仅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独立或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小型商业用房,应依据《建规》条文第5.5.8条等规定设计。
2.可设置物业用房、社区活动、小型诊所、托老所等居住区配套附属用房。《建规》第2.1.4条条文说明允许设置洗衣店、洗车店、餐饮店,但《建规》只对分隔单元提出面积等消防设计要求,该类项目尚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关于噪声、环境污染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北京市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应设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3.商业服务网点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建规》条文第5.5.18条0.9m为建筑内房间或楼梯间非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符合《建规》术语规定时,设置该网点的建筑整体定性仍为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户内疏散设计可按《建规》条文第5,4.11条相关规定执行户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疏散净宽应不小于1.10m,按《建规》条文第5.5.30条规定执行。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业营业厅,应按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疏散净宽不小于1.1m的规定执行(见《建规》条文第5.4.10、第5.5.18条的规定)。面积大于100m'且人员多的商业店铺疏散门宜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条文第5.2.3条规定,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m;
3.1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5.2条: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功能,不包括物业员工宿舍)、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不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配电房、小区活动及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定执行;
3.12.《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6条: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3.13.《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二章第2.5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每个间隔面积不超300㎡,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1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1条:
【问题1.1.1】商业服务网点一般允许用于哪些使用功能?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根据业态的火灾危险性,居委会、物业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室)、小型诊所、社康中心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居民配套服务用房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不应用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15.《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2条:
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等服务类型的设施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设置。但注意这些设施还应满足所属专业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商业服务网点不包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
3.16.《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5.1.1条: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治安联防站、宠物诊所、公厕、设备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医院等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是否允许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答: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医院应按医疗建筑进行设计,其他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设计;
3.17.《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4.1.3条:
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医务室、棋牌室等小区小型配套服务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相应类型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3.18.《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2.1.11.1条:
建筑消防设计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物管用房、辅助用房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3.19.《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3.1.4条:
下列用房可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1.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老年活动用房。
2.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管理、公厕等社区服务用房;
3.20.《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4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中的一、二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吗?
答:住宅建筑中符合《建规》第2.1.4和5.4.11条要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可以定义是商业服务网点;
3.2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0条:
住宅楼中,将部分一层和二层作为物业和社区用房,此用房面积小于300㎡,可否按《建规》第5.4.11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治安联防、无病床区小型诊所及卫生站、居民健身、小型配套公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除外)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2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第2.2.3条:
住宅服务配套要求中设置的“文体活动用房”,其功能性质及人员密度应按什么标准来确定?能否作为商业网点?
答:住宅服务配套中的“文体活动用房”的功能可参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第十九条的条文说明三,主要功能包括文艺、棋牌、健身、乒乓球等。相关功能用房的人员密度可按该标准中各功能人均面积要求确定。该“文体活动用房”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3.23.《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11条:
住宅小区配套的物业、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型社区诊所、公厕、环卫清扫班点等,能否均参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小型场所,在居住用地内,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小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300m、无病床区的小型社区诊所及卫生站,均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2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5.2.5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设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当其所在楼层位置、层数、建筑面积、防火分隔等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3.25.《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3.2条:
住宅建设项目中哪些类型的配套公建疏散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答:在住宅建设项目中,以下几种情况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1.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结构相连的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图(1.3.3.2-1)。
2.为住宅建筑配套服务的独立公建,不超过2层,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图1.3.3.2-2)。
3.住宅底部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4.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原则上不应合并或连通使用;确需连通时,应保证连通后仍然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

3.26.《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3.1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功能?解答:商业服务网点不能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具有明显的公共经营性职能的功能。如确需在住宅下部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功能,应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并满足各自功能相关的规范要求。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第2.1.4条;
3.27.《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7条:
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如:社区综合用房、居委会办公、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用房、小型文化活动站等是否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上述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一2022第4.3.2条第4款规定执行,并应满足相关规划及各自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求;
3.28.《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1.1.3条:
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医务室、棋牌室等小区小型配套服务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相应类型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3.29.《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5条:
设置在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区配套用房),可否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答复:符合《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及《建规》第2.1.4条、5.4.11条,位于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服务用房或小型营业用房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3.30.《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5.2.4、5条: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4、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功能,不包括物业员工宿舍)、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不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配电房、小区活动及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定执行。养老用房每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规定;
3.3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2.1~3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不超过2层的商业用房,当每个分隔单元内未设置楼梯连通、建筑二层有部分或整层房间仅通过走道连通,或每个分隔单元内设置楼梯连通但建筑二层有部分或整层房间通过内走道连通,需利用公共楼梯间疏散时,不应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消防设计应按《建规》第5.4.10条的相关要求执行。除《建规》第2.1.4条及条文解释中列举的商业业态以外,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可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不设病床的卫生服务站或小型诊所、小区生活配套服务等用房。在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不设病床的卫生服务站或小型诊所等类似功能用房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当建筑面积大于12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3.3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7条:
设关于住宅建筑中配套公建的定义,住宅建筑首层平面图中存在垃圾房、变电所、文化活动室、养育托管点、消控室、生活服务网点、居委会等配套公建,该类建筑是否定义为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合建?
【答复】应视作合建。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2 条有关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规定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规模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2-4 条“商业设施”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2.1.4 条“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可认同为“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
3.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7条:
【问题】关于住宅建筑中配套公建的定义:住宅建筑首层平面图中存在垃圾房、变电所、文化活动室、养育托管点、消控室、生活服务网点、居委会等配套公建,该类建筑是否定义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
【答复】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规定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规模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可认同为“商业服务网点”。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
3.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2.2.3条:
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2.0.43条,商业服务网点是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救援难度相当,可参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2-6款,总面积不大于300㎡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规》等标准的要求设计。修脚店(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不得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内。其他新型功能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定;
3.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2条: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5.《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4条: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2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3.6.《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6条: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7.《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版)》第一部分第三.7条:
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8.《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版)》第二部分第三.14条:
……住宅一层设置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按本“指南”建筑专业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进行消防设施设计;
3.9.《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条:
l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3.10.《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建筑专业防火部分(2023年版)》第二章“总则和基本规定”第二节“术语、定义”问题2:
1.商业服务网点可否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2.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内可否设置洗衣店、洗车店、餐饮店?可否设置物业办公、托老所等住宅配套用房?
3.某高层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是否可执行《建规》条文第5.5.18条疏散门不小于0.9m的规定?
1.按《建规》条文第2.1.4条术语定义,商业服务网点仅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独立或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小型商业用房,应依据《建规》条文第5.5.8条等规定设计。
2.可设置物业用房、社区活动、小型诊所、托老所等居住区配套附属用房。《建规》第2.1.4条条文说明允许设置洗衣店、洗车店、餐饮店,但《建规》只对分隔单元提出面积等消防设计要求,该类项目尚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关于噪声、环境污染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北京市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应设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3.商业服务网点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建规》条文第5.5.18条0.9m为建筑内房间或楼梯间非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符合《建规》术语规定时,设置该网点的建筑整体定性仍为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户内疏散设计可按《建规》条文第5,4.11条相关规定执行户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疏散净宽应不小于1.10m,按《建规》条文第5.5.30条规定执行。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业营业厅,应按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疏散净宽不小于1.1m的规定执行(见《建规》条文第5.4.10、第5.5.18条的规定)。面积大于100m'且人员多的商业店铺疏散门宜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条文第5.2.3条规定,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m;
3.1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5.2条: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功能,不包括物业员工宿舍)、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不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配电房、小区活动及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定执行;
3.12.《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6条: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3.13.《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二章第2.5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每个间隔面积不超300㎡,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1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1条:
【问题1.1.1】商业服务网点一般允许用于哪些使用功能?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根据业态的火灾危险性,居委会、物业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室)、小型诊所、社康中心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居民配套服务用房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不应用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15.《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2条:
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等服务类型的设施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设置。但注意这些设施还应满足所属专业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商业服务网点不包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
3.16.《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5.1.1条: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治安联防站、宠物诊所、公厕、设备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医院等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是否允许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答: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医院应按医疗建筑进行设计,其他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设计;
3.17.《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4.1.3条:
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医务室、棋牌室等小区小型配套服务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相应类型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3.18.《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2.1.11.1条:
建筑消防设计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物管用房、辅助用房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3.19.《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3.1.4条:
下列用房可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1.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老年活动用房。
2.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管理、公厕等社区服务用房;
3.20.《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4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中的一、二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吗?
答:住宅建筑中符合《建规》第2.1.4和5.4.11条要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可以定义是商业服务网点;
3.2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0条:
住宅楼中,将部分一层和二层作为物业和社区用房,此用房面积小于300㎡,可否按《建规》第5.4.11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治安联防、无病床区小型诊所及卫生站、居民健身、小型配套公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除外)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2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第2.2.3条:
住宅服务配套要求中设置的“文体活动用房”,其功能性质及人员密度应按什么标准来确定?能否作为商业网点?
答:住宅服务配套中的“文体活动用房”的功能可参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第十九条的条文说明三,主要功能包括文艺、棋牌、健身、乒乓球等。相关功能用房的人员密度可按该标准中各功能人均面积要求确定。该“文体活动用房”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3.23.《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11条:
住宅小区配套的物业、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型社区诊所、公厕、环卫清扫班点等,能否均参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小型场所,在居住用地内,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小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300m、无病床区的小型社区诊所及卫生站,均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2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5.2.5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设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当其所在楼层位置、层数、建筑面积、防火分隔等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3.25.《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3.2条:
住宅建设项目中哪些类型的配套公建疏散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答:在住宅建设项目中,以下几种情况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1.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结构相连的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图(1.3.3.2-1)。
2.为住宅建筑配套服务的独立公建,不超过2层,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图1.3.3.2-2)。
3.住宅底部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4.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原则上不应合并或连通使用;确需连通时,应保证连通后仍然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


3.26.《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3.1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功能?解答:商业服务网点不能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具有明显的公共经营性职能的功能。如确需在住宅下部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功能,应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并满足各自功能相关的规范要求。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第2.1.4条;
3.27.《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7条:
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如:社区综合用房、居委会办公、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用房、小型文化活动站等是否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上述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一2022第4.3.2条第4款规定执行,并应满足相关规划及各自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求;
3.28.《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1.1.3条:
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医务室、棋牌室等小区小型配套服务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相应类型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3.29.《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5条:
设置在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区配套用房),可否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答复:符合《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及《建规》第2.1.4条、5.4.11条,位于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服务用房或小型营业用房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3.30.《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5.2.4、5条: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4、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功能,不包括物业员工宿舍)、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不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配电房、小区活动及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定执行。养老用房每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规定;
3.3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2.1~3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不超过2层的商业用房,当每个分隔单元内未设置楼梯连通、建筑二层有部分或整层房间仅通过走道连通,或每个分隔单元内设置楼梯连通但建筑二层有部分或整层房间通过内走道连通,需利用公共楼梯间疏散时,不应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消防设计应按《建规》第5.4.10条的相关要求执行。除《建规》第2.1.4条及条文解释中列举的商业业态以外,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可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不设病床的卫生服务站或小型诊所、小区生活配套服务等用房。在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不设病床的卫生服务站或小型诊所等类似功能用房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当建筑面积大于12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3.3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7条:
设关于住宅建筑中配套公建的定义,住宅建筑首层平面图中存在垃圾房、变电所、文化活动室、养育托管点、消控室、生活服务网点、居委会等配套公建,该类建筑是否定义为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合建?
【答复】应视作合建。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2 条有关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规定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规模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2-4 条“商业设施”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2.1.4 条“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可认同为“商业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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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的梯段宽度及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27条)
- 问题2: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24条)
- 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 问题4: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是否有要求?(4条)
- 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 问题6: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19条)
- 问题7: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8条)
- 问题8: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如何处理?(16条)
- 问题9: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24条)
- 问题10: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厂房?(17条)
- 问题11: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的隔墙上的门窗是否需要按照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26条)
- 问题12:哪些特殊场所应定性为(或可不定性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43条)
- 问题13:月子中心该如何定性?(20条)
- 问题14: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1条)
- 问题15:室外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间距该如何控制?(24条)
- 问题16:计算建筑高度时,多少坡度的屋面属于坡屋面?(9条)
- 问题17: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35条)
- 问题18: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该如何计算?(19条)
- 问题19:哪些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1条)
- 问题20: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24条)
- 问题21:一些场所的疏散人数该如何确定?(79条)
- 问题2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该如何确定?(25条)
- 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 问题24:消防车回车场地该如何设置?(26条)
- 问题25: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156条)
- 问题26:计算建筑防火间距时,是否要考虑外挂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雨篷等的影响?(24条)
- 问题27:自行车坡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的安全出口?(17条)
- 问题28:首层架空层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26条)
- 问题29: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出地面口部与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10条)
- 问题30:室外疏散楼梯周边范围内开设门窗洞口有何要求?(12条)
- 问题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诸如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上部建筑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23条)
- 问题32:出地面楼梯间、排烟竖井等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22条)
- 问题33:消防车道离开建筑外墙的距离该如何控制?(30条)
- 问题34: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12条)
- 问题35:多层建筑、地下室等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4条)
- 问题36: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指的是哪个范围内的尺寸?(22条)
- 问题37:当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百人疏散宽度是否可以按《建规》第5.5.20条执行?(4条)
- 问题38:剪刀楼梯是否可以在首层通过同一空间到达室外?(20条)
- 问题39:首层疏散外门该如何定性?(21条)
- 问题40: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19条)
- 问题41:附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28条)
- 问题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23条)
- 问题43:当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疏散走道的长度是否有规定?(17条)
- 问题44:两部疏散楼梯间设置距离较近,两疏散楼梯间外窗之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如何控制?(15条)
- 问题4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时,该建筑面积包含哪些部位或场所的面积?(7条)
- 问题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47: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7条)
- 问题48: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该如何确定?(10条)
- 问题49: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9条)
- 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 问题51:防火门是否可以按完全开启180°考虑?(15条)
- 问题52:是否可以采用子母防火门作为疏散门?(7条)
- 问题53: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该如何控制?(13条)
- 问题54:实训楼(实训车间)的消防设计该如何定性?(18条)
- 问题55: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0条)
- 问题56:汽车销售4S店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9条)
- 问题57:下沉式广场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事项?(40条)
- 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 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 问题60: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电影院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42条)
- 问题61:工业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2:公共建筑内的夹层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5条)
- 问题63:设备夹层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2条)
- 问题64:哪些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66条)
- 问题65:是否可以采用异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10条)
- 问题66: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A级?(8条)
- 问题67: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该采用什
- 问题68:非住宅类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13条)
- 问题69: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否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10条)
- 问题70: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该如何控制?(26条)
- 问题71: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7条)
- 问题72:裙房的消防设计该注意哪些事项?(46条)
- 问题73:裙房首层出入口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6条)
- 问题74:大空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5: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14条)
- 问题76:什么情况下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7条)
- 问题77:消防救援口应该设置在建筑内的什么部位或场所?(23条)
- 问题78: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该如何设置?(12条)
- 问题79: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隔墙上是否可以设窗?(3条)
- 问题80: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时,其面积、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7条)
- 问题81:什么类型的楼梯间属于敞开楼梯间?(13条)
- 问题82:哪些疏散距离计算时需从楼梯踏步(或相近处)算起?(23条)
- 问题83:当条件受限时,是否可以通过设置双层板、双层墙的方式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8条)
- 问题84:(半)敞开式厂房、阳台、跃层住宅、楼梯间(电梯间)前室、敞开外廊等部位是否需要满足上下窗槛墙不小于1.20m的规定?(24条)
- 问题85:当民用建筑内的内天井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且采取别的措施时,天井周边的窗槛墙高度该如何控制?(3条)
- 问题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是否可以设置道路路牙?(4条)
- 问题87:三合一前室消防设计有哪些注意事项?(20条)
- 问题88:哪些场所或部位可以采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11条)
- 问题89:地面机械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9条)
- 问题90: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是否可以共存?地下车库中机械车位设置为充电车位怎么处理?(2条)
- 问题91:地下汽车库疏散时是否需要考虑机械式车位对疏散距离的影响?(7条)
- 问题92:地下汽车库的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与汽车库间除了用防火墙、防火门外,能否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隔墙分隔?(12条)
- 问题93:餐饮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5条)
- 问题94: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3条)
- 问题95:幼儿园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6条)
- 问题96:不同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36条)
- 问题9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共用安全出口?(29条)
- 问题98: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2条)
- 问题99:内天井是否可以认定为安全区域?(4条)
- 问题100:“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该如何计算?(4条)
- 问题101:计算疏散门净宽时是否需要考虑门把手等附件对疏散净宽的影响?(3条)
- 问题102: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哪些部位或构件?(9条)
- 问题103: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该如何计算?(3条)
- 问题104: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净高度该如何控制?(11条)
- 问题105: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应注意哪些事项?(10条)
- 问题106:当地上建筑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地下室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门厅疏散至室外?(9条)
- 问题107:哪些功能场所可以(或不可以)借用(共用)安全出口?(33条)
- 问题108:敞开楼梯间或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检修门?(9条)
- 问题109:疏散门净宽度与土建门洞口宽度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确定?(3条)
- 问题110:非高层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4条)
- 问题111:多栋工业建筑贴邻建造时,其消防车道该如何设置?(2条)
- 问题112:当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时,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均各自独立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首层建筑面积可否不限?(2条)
- 问题113:外廊式建筑内部设有喷淋,但外廊未设喷淋,外廊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1条)
- 问题114:两栋建筑满足贴临条件贴建时,是否必须设双墙?(3条)
- 问题115:中庭的定义和消防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44条)
- 问题116: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距离该如何控制?(31条)
- 问题117:住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2条)
- 问题118:尽端式消防车道的距离该如何计算?(1条)
- 问题119:当多层工业厂房中部分楼层竖向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计算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的5%的面积比时是按该竖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在楼层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3条)
- 问题120: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9条)
- 问题121:厂房内附设的配套辅助用房的独立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供厂房的生产区域水平或垂直共用?(5条)
- 问题122:建筑内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门?(1条)
- 问题123: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5条)
- 问题124:敞开楼梯间与疏散走道连接处是否需要设置挡烟设施?(4条)
- 问题125:敞开楼梯间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2条)
- 问题126:与开敞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满足相邻开口最近边缘水平不小于1.0m要求?(2条)
- 问题127: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且未采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8条)
- 问题128:独立建造的幼儿园的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7条)
- 问题129:如何理解《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1.4条第2款中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15条)
- 问题130:敞开外廊的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外廊作为其消防救援口?(9条)
- 问题131:“大空间疏散模式”的场所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3条)
- 问题132:高层住宅中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安全间或避难间?(10条)
- 问题133: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11条)
- 问题134:新兴业态建设工程消防定性该如何确定?(35条)
- 问题135: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该如何确定?(5条)
- 问题136:公共建筑内防火隔墙两侧的窗间墙的距离是否有要求?(5条)
- 问题137:哪些房间属于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9条)
- 问题138: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门厅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9条)
- 问题139:公寓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1条)
- 问题140: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区域(场所)的消防设计该如何确定?(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