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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50.1.《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2.8.2条:
科研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易燃可燃液体不超过4L、易燃气体不超过2.2m³;
B、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50.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2.3.11条:
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m³;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50.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2.7条:
住宅建筑的配套地下车库、储藏室也可与上部建筑一致设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

50.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2.8条:
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50.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3.4条:
住宅建筑的地下室设有住户使用的储藏室,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实际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另外多层建筑的楼梯间还需要地上地下分隔吗?
1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500㎡设计。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50.6.《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24条:
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其地下储藏室部分的剪刀楼梯间,储藏室门至剪刀楼梯间的疏散距离是否也按照10m控制?
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疏散距离10m的要求,是对住宅户门的规定。储藏室门至剪刀楼梯间合用前室的直线距离可按《建规》表5.5.29的规定执行;

50.7.《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30条:
《建规》第5.5.27条第1款及第2款均规定,当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大于33m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为敞开楼梯间。在实际工程中,住宅的户门往往开向敞开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内,标准层的住宅设计满足要求,但在住宅地下储藏室的设计中,需要将所有储藏室的门都设计成乙级防火门还是采取别的措施呢?
地下储藏室部分的敞开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和走廊进行防火分隔(不需要敞开楼梯间和电梯之间做防火分隔),储藏室的门可按常规设计;

50.8.《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31条:
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是否可以采用金属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其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且设有一部疏散楼梯时,符合《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可以设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注意出地面的门或洞口距离周围房间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m;

50.9.《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36条:
住宅建筑地下一层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时,该部分疏散是否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规》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的前提下,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
关于一层住户和地下室进行下跃式设计的疏散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有2个安全出口。当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2地下室部分仅有户内的楼梯疏散,有1个安全出口,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
3地下室部分有户内的楼梯,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200㎡且没有外门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按《建规》第5.5.5条的规定,该地下室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0.10.《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37条:
住宅地下一层储藏室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其余部分仍为分隔为单间的储藏室,该部分的疏散是否仍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可利用金属竖向梯)当扣除和一层住户相通的面积外,剩余储藏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0.11.《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6.6条: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丙类库房的门是否需要为乙级防火门?住宅储藏室的门是否需要为乙级防火门?丙类库房是指面积较大的房间,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丙类库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住宅建筑中每户自用的储藏室可以不设乙级防火门;

50.1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6.17条:
《建规》第6.4.11条第2款,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此条中的“仓库”,主要指的是工业建筑中的仓库,民用建筑附属库房、储藏室可根据面积大小酌情掌握,大型、集中的库房、储藏室应满足此项要求,较小的、少量的库房、储藏室、垃圾间、清洁间、工具间等房间可酌情自行掌握门的开启方向。库房、面积较大的储藏室、垃圾间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民用建筑中库房、储藏室、垃圾间用房以及设备电气用房等平时基本无人经常停留及使用的房间,其房间门外开后可不考虑对疏散走道宽度的影响;

50.1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0.11条:
住宅建筑的底层设置供居民停车和储藏用的小房间,需要满足那些要求?其门洞采用普通卷帘是否可行?
《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7条: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据此规定,住宅建筑的底层设置的供居民停车和储藏用的小房间,应和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设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其他部分分隔;该房间外墙上下门窗洞口之间的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满足上述要求时,该房间的外墙门洞可以设置普通卷帘;

50.1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6条:
民用建筑地下部分的功能房间是否可以全部设置为库房(储藏间)?
答:民用建筑地下部分的功能房间不宜全部设置为库房(储藏间),确因使用需要必须全部设计为库房(储藏间)时,该库房(储藏间)应是直接为该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附属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库房(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0.15.《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4.1.4条:
为保障教学、科研、医疗等建筑中实验室日常使用需要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储藏间应独立建造,当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应储存在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2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2.2m³,液体不超过4L。
3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邻近其他建筑一侧的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爆墙。
4该储藏间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
5该储藏室外墙上的开口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医用气体汇流排间,当供气量不超过60m³/h时,可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建筑内,但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汇流排间内气体贮存梁不宜超过24h用气量;

50.16.《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5.1.6条:
住宅建筑地下室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储藏物品以日常生活用品为主,每间储藏室的面积不超过50㎡,储藏室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及表5.3.1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出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3条第2款有关规定执行,但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有关规定;

50.1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5.2.6条:
住宅建筑的地下汽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的疏散楼梯间,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上部住宅楼梯的净宽度;

50.1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5.17条
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50.19.《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9.5条:
住宅建筑的底层设置的供居民停车和储藏用的小房间,应和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设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其他部分分隔;
该房间外墙上下门窗洞口之间的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满足上述要求时,该房间的外墙门洞可以设置普通卷帘;

50.20.《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7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只是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储存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商(市)场附属的库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储存丙类1项物品(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丙类1项物品不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仓库内,确有困难时,丙类1项物品可以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当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0.21.《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8条:商业建筑、物流建筑中设置的小型冷藏间(非《冷库设计标准》中的冷库建筑)防火分隔、面积占比、安全疏散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
1.商业建筑中设置的小型冷藏间(非《冷库设计标准》中的冷库建筑)防火分隔、面积占比、安全疏散等应按照民用建筑丙类附属库房的要求执行。
2.物流建筑中设置的小型冷藏间(非《冷库设计标准》中的冷库建筑)防火分隔、面积占比、安全疏散等应按照工业建筑中间仓库的要求执行;

50.22.《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1.1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存储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
1商(市)场附属的丙类2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存储丙类1项物品(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丙类1项物品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0.23.《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22条:
根据《建规》6.2.3条的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属于易燃、易爆且容易发生火灾或高温、明火生产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对于教育、办公等公共建筑储藏间,仅内置民用冰箱冰柜的茶水间,是否使用乙级防火门?这部分储藏间的界定按照。
答:教育、办公等公共建筑储藏间储存有可燃物品,储藏间的门均采用乙级防火门;

50.24.《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3.1.3条:
住宅建筑首层当满足以下规定时,可设置供住户自用的储藏隔间:
1.首层住宅区域与储藏区域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2.储藏区域每个储藏隔间之间及与建筑的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3.每个储藏隔间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当无窗储藏隔间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4.储藏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其中严禁存放甲、乙、丙1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0.25.《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4.0.1条: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条)住宅建筑地下室的附属库房(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2条的情况下,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条表5.3.1的规定确定。
注:住宅建筑地下储藏室应按民用建筑对待,不必硬性按工业建筑中的仓库类型划分防火分区;

50.26.《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2020年版)》第1.4.5.2条:
设在住宅建筑主体下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为住户配套的储藏间,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照GB50016中对地下室要求进行防火设计:1)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2)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储藏间内不得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以及丙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

50.27.《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5.1条:
民用建筑附属库房如何控制面积规模?答: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火灾风险较大,应做面积限制。附属的丙类二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符合《建规》第5.4.2条规定的附属库房,单间面积地上不应大于500㎡,地下不应大于200㎡。同一防火分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0.28.《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5.3条: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如何设置?答: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m³;(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50.29.《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13条:
商业建筑附属库房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1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2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含有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0.30.《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4.4条:
民用建筑地下的储藏室如何执行防火规范,是否需要按照厂房仓库的要求设计?
处理意见:民用建筑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用,只能设置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住宅建筑地下可设置为住户使用的储藏间,单个储藏间面积不应大于25㎡。商业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应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面积不应大于200㎡;2附属库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0.31.《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9.1条: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丙类库房的门是否需要为乙级防火门?住宅储藏室的门是否需要为乙级防火门?处理意见:丙类库房是指面积较大的房间,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丙类库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住宅建筑中每户自用的储藏室(小于等于25平米)可以不设乙级防火门;

50.32.《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5.1.4条:
住宅建筑地下室设置的储藏室,可按丙2类库房进行防火设计,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储藏室及周边区域进行分隔,需要与周边区域联通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不应利用通向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0.33.《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1.2.6.5条:
民用建筑中的地下储藏间防火分区划分及疏散问题?
解答:在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中的地下储藏间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丁类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不应大于500m²,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1000m²,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戊类时按《建规》相关规定执行。2、民用建筑中的地下储藏间,消防疏散按《建规》第5.5.17条有关规定执行;

50.34.《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3.7条:
工业建筑(厂房、仓库)是否能与民用建筑组合建造?哪些物品库房可以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解答:民用建筑不允许与各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场所和仓库上、下组合或水平组合建造,也不允许在民用建筑内设置生产场所及与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房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属库房。此类附属库房是指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例如办公建筑和学校建筑内的档案室、图书室、资料室,旅馆建筑内的餐具、客房用品等的储存间,商店建筑内的商品暂存库、周转库房,医疗建筑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库房,档案馆或图书馆建筑内的档案库、书库,博物馆的藏品库等。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条;

50.35.《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3.1.4条:
住宅建筑地下室内集中设置的附属库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50.36.《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4.1条:
供教学、科研建筑中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的平面布置有何要求?
答复:供教学、科研的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应独立建造,确有困难需贴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O.5m³;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位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50.37.《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9.5条:
住宅建筑的底层设置的供居民停车和储藏用的小房间,应和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设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其他部分分隔;该房间外墙上下门窗洞口之间的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满足上述要求时,该房间的外墙门洞可以设置普通卷帘;

50.38.《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4.1.11条:
住宅建筑地下室供住户自用的储藏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每间储藏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2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窗的要求。3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第5.3.1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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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0: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储藏室(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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