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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体灭火防护区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因此防护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
问题1:防护区设事故照明,当交流电源故障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事故照明未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点亮,还需要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吗?
问题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2.3条第2款的第3)小款规定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条文能否解读为“防护区室内最远点至门直线距离未超过15m的可以不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
问题3:在气体灭火防护区的检测中规范条文的应用应该以什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