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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心 2023-12-27 08:21 0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规范要求墙面或地面,
有了地面标志灯,就不用设置墙面的了
安洪全 2023-12-27 11:26 0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额,好像不可以。此类场所中,地面上的”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增设”的,不是替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条文说明:
10.3.6 本条要求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在这些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能更好地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进行疏散。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
对于10.3.6,我的理解是主要的疏散标志设在地面,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也设于地面。两个都装,不是替代。
地面上只是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灯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因此墙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灯光标志才是主体设置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