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 消防专题
-
- 规范标准应用
- 规范·专题·文件汇总
- 新规解读
- 基础专题
- 建筑高度和层数
- 防火间距
- 灭火救援
- 安全疏散
- 安全疏散距离
- 安全疏散人数·净宽度
- 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 消防电梯
- 防火分隔
- 防火涂料
- 工业建筑
- 主要建筑功能的消防要求
- 主要建筑部位的消防要求
- 住宅建筑
- 商业服务网点
- 汽车库
- 电动汽车库
- 消防水源及给水设施
- 消防水泵&泵房
- 消火栓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
- 灭火器
- 防烟排烟系统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设施-供配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 报警联动-设计验收
- 给排水消防问题集锦
- 消防问答
- 解读及应用-释疑
弓长工 2023-09-14 11:08 3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为啥要在厂房内设置厨房,你不闲脏吗?放在厂房外面不香吗?总体的原则,生产区和生活区是要划分开的,你还要什么依据,不用什么依据,这是原则问题了,兄弟。
我是小鱼鱼 2023-09-14 11:36 3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新通规,厂房内设置“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不包含厨房,江苏消防设计审查2.0,明确说明“不可设置厨房,食堂.....等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阳明心 2023-09-14 15:31 0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厨房也不属于必须在厂房内设置的辅助性生产用房,因此不能设置。只有办公室,休息室属于必须在厂房内设置的辅助性生产用房。
crow0769 2023-09-14 16:41 4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注:1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3.0.2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23年3月23日就《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培训》,其中中说明规范与现行技术标准的关系:
1)发布通知中废止了相应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包括条文及其强制性。
2)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
编者加注:*,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条,应理解为推荐性条文,而不是被废止。
新通规没找到你说的这条。辛苦方便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