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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隔板的事宜
建规 13j811-1 改 6.2.5 条规定,建筑外墙上、下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施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 ;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请问:相邻户之间墙体宽度不足 1.0m ,施工时漏做了 0.6m 的 隔板。 想补做隔板,结构工程师认为非同步施工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可否参照该条文上、下层高度不足可设置防火玻璃墙的措施,相邻户之间也采用防火玻璃墙弥补宽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