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 消防专题
-
- 规范标准应用
- 规范·专题·文件汇总
- 新规解读
- 基础专题
- 建筑高度和层数
- 防火间距
- 灭火救援
- 安全疏散
- 安全疏散距离
- 安全疏散人数·净宽度
- 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 消防电梯
- 防火分隔
- 防火涂料
- 工业建筑
- 主要建筑功能的消防要求
- 主要建筑部位的消防要求
- 住宅建筑
- 商业服务网点
- 汽车库
- 电动汽车库
- 消防水源及给水设施
- 消防水泵&泵房
- 消火栓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
- 灭火器
- 防烟排烟系统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设施-供配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 报警联动-设计验收
- 给排水消防问题集锦
- 消防问答
- 解读及应用-释疑
防火隔板的事宜
建规 13j811-1 改 6.2.5 条规定,建筑外墙上、下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施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 ;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请问:相邻户之间墙体宽度不足 1.0m ,施工时漏做了 0.6m 的 隔板。 想补做隔板,结构工程师认为非同步施工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可否参照该条文上、下层高度不足可设置防火玻璃墙的措施,相邻户之间也采用防火玻璃墙弥补宽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