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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体灭火设置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9写了宜设计气体的场所,建筑防火通规废止了该规范的强制性,那请问还要求设置吗,依据在哪。就跟疏散距离一样废止了没有强制性依据。现在各有各的解释但是拿不出法律依据。

心情车站 | 2026-04-0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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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3

jinyanwu 2026-04-09 09:03 00 [回复]举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你这样理解,通规有要求了按照通规执行,没有要求的按照原有规范执行;

2、通规废止的只是强制性,还是可以按照推荐性标准执行的。

EHS-DL 2026-04-09 09:10 00 [回复]举报

只要场所性质符合“特殊重要设备室”或“重要设备用房”,还是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仓鼠 2026-04-09 09:14 00 [回复]举报

8.3.9说的是国家级或省级的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区域、机房、数据库、还有特殊设备等的气体灭火系统还是强条怎么可能废除,这种地方发生火灾后影响会特别重大。

人家说的是应设置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只是这种地方不适合用水所以宜推荐使用气体,后面还特别给出其中几条可以使用细水雾,你确认你自己的这个场所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别的?

而且在效力上来说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系统专用规范>建规>通规,通规只是一个补充性的通用强条规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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