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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体灭火设置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9写了宜设计气体的场所,建筑防火通规废止了该规范的强制性,那请问还要求设置吗,依据在哪。就跟疏散距离一样废止了没有强制性依据。现在各有各的解释但是拿不出法律依据。

心情车站 | 2026-04-0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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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7

jinyanwu 2026-04-09 09:03 00 [回复]举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你这样理解,通规有要求了按照通规执行,没有要求的按照原有规范执行;

2、通规废止的只是强制性,还是可以按照推荐性标准执行的。

心情车站   回复: jinyanwu2026-04-09 12:42

没有强制,花的是真金白银。拿不出具体依据只会涂省事或者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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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DL 2026-04-09 09:10 00 [回复]举报

只要场所性质符合“特殊重要设备室”或“重要设备用房”,还是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心情车站   回复: EHS-DL2026-04-09 12:43

相关依据是哪一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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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DL   回复: 心情车站2026-04-09 14:29

GB55037作为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废止了GB50016中8.3.9条的强制性属性,但‌技术内容未被否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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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鼠 2026-04-09 09:14 00 [回复]举报

8.3.9说的是国家级或省级的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区域、机房、数据库、还有特殊设备等的气体灭火系统还是强条怎么可能废除,这种地方发生火灾后影响会特别重大。

人家说的是应设置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只是这种地方不适合用水所以宜推荐使用气体,后面还特别给出其中几条可以使用细水雾,你确认你自己的这个场所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别的?

而且在效力上来说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系统专用规范>建规>通规,通规只是一个补充性的通用强条规范而已

仓鼠 2026-04-09 16:53 00 [回复]举报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2.1.16 下列变配电室视为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室的变配电室;     2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室;     3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室。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网站专题搜8.3.9石峥嵘提到某些项目的变压器室、配电室、弱电机房、以及某些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这些设备一旦停运,其损失大小,是否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可综合其影响区域以及业主、运营方的意见决定。气体灭火系统甚至可以在不中断系统运行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保护,这对于特殊重要设备有重要意义。

真不确定最终验收的是住建或者监督站,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问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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