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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前消防检查

目前本地消防救援机构已经不把消防验收手续作为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前置条件,请问有什么依据?

老刘头 | 2026-01-22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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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4

追风赶月 2026-01-23 12:01 00 [回复]举报

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四)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应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6号: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三、不要求前置不等于免除责任。

建筑未办"一消"即投入使用是违法行为,目前洛阳地区开业检查办理的前置条件还是要求有: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的证明材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原来烧火的是高乐高 2026-01-23 14:54 00 [回复]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订):该法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职责由住建部门承担,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五条),两项许可独立,无法律条文将消防验收设定为开业前检查的前置条件。

       同时该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即可申请,无需提交住建部门的消防验收文件。

      2018 年消防体制改革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职能正式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具备相关审批权限,也无审查住建部门核发文件的法定职责与能力,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前置条件。

懒得说 2026-01-23 15:11 00 [回复]举报

开业前不检查并不是开业后不监管,开业后查出问题停业整顿更麻烦。  主动咨询消防主管部门,按照意见执行

仓鼠 2026-01-23 16:36 00 [回复]举报

消防法的第十五条的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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