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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丙类厂房是否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系统
通用规范废止了50016定义的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定义了必须安装的位置为: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对于火灾风险性较大的是否意味着不做要求了,比如富士康等人员密集的丙类厂房,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同时也并不对安装排烟的场所进行要求。感觉很不合理呀,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