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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丙类厂房是否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系统

通用规范废止了50016定义的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定义了必须安装的位置为: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对于火灾风险性较大的是否意味着不做要求了,比如富士康等人员密集的丙类厂房,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同时也并不对安装排烟的场所进行要求。感觉很不合理呀,大家怎么看?

EHS-Abel | 2024-04-10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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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2

梅有名 2024-04-13 08:21 00 [回复]举报

通用规范与建规不冲突的条文只是废止了建规的强制性,对于与建规冲突的条文才按通用规范执行。

冰冷的风 2024-05-16 15:05 00 [回复]举报

还应参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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