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 消防专题
-
- 规范标准应用
- 规范·专题·文件汇总
- 新规解读
- 基础专题
- 建筑高度和层数
- 防火间距
- 灭火救援
- 安全疏散
- 安全疏散距离
- 安全疏散人数·净宽度
- 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 消防电梯
- 防火分隔
- 防火涂料
- 工业建筑
- 主要建筑功能的消防要求
- 主要建筑部位的消防要求
- 住宅建筑
- 商业服务网点
- 汽车库
- 电动汽车库
- 消防水源及给水设施
- 消防水泵&泵房
- 消火栓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
- 灭火器
- 防烟排烟系统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设施-供配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 报警联动-设计验收
- 给排水消防问题集锦
- 消防问答
- 解读及应用-释疑
鱼剑客 2021-09-20 15:40 0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属于特种设备分类中的压力容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8.1.6 检验周期
8.1.6.1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
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每 3 年至 6 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
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3 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