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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层显示器问题
一个项目原建筑为高层丙类厂房,21层,高度90米左右,现对部分楼层进行了装修,改成办公楼使用,初次去现场发现所有楼层均没有楼层显示器,请问楼层显示器是否必须安装?再一个问题次建筑师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标准检测还是继续按高层丙类工业厂房标准进行检测?
EHS-DL 2026-09-1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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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楼层显示器是不是就是消防里说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那就可以不安装。因为根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6.4.1条: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 一般场所(包括办公楼、厂房、商场等)用的是"宜"——在规范用语中"宜"表示推荐性、允许稍有选择,不是强制性的"必须"。只有宾馆、饭店用的是"应";当然如果原设计图纸上设计有,现场没有安装那就不行。
- 你说的只改部分楼层,由于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竖向系统是共用的,无法按"一部分厂房、一部分办公"分别执行两套标准,实际验收时会按更严格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来卡。"部分楼层改办公"有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
- 如果还没办正式手续,只是甲方自己改了准备验收,那问题就不是"按什么标准检测",而是需要先做消防设计变更审查,设计单位会重新定性。我个人觉得大概率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标准检测(要求更高)。
仓鼠 2026-09-10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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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违规改造了吧,明显改变了建筑的使用用途,申请改造就过不了了,你这个属于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丙类建筑内只能是辅助生产的办公区不能占用全层,不能完全脱离生产管理和辅助性质,该办公区属于非生产所必须设置的无关区域,而且需要有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不与厂房共用的楼梯,为该办公区独立使用的楼梯间
强条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服务于生产的辅助用房)
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其中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改变了建筑的使用用途

我也是觉得这样,但是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楼层显示器也是宜安装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