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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呀 2025-12-23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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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厂房内设置的100平方米小隔间,其隔墙和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需符合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具体取决于小隔间的用途(生产区或辅助用房)及是否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作为生产区(如生产车间或中间仓库):隔墙:若小隔间用于丙类生产(如劳动密集型或火灾荷载较高的车间),隔墙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难燃材料);若为其他丙类生产(如普通加工),单/多层厂房隔墙可采用B2级(可燃材料),但高层或地下厂房需提高至B1级。吊顶:顶棚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需为A级(不燃材料),尤其在高层、地下或洁净车间等场景。降低等级条件:若单层/多层厂房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除吊顶外,隔墙材料等级可在上述基础上降低一级(如B1降至B2)。
作为辅助用房(如办公室、休息室):隔墙: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通常为A级),并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吊顶:无特殊要求,但建议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A或B1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