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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高级证书能维保消防水炮、气体灭火吗?
请教各位消防专家,我是维保检测单位,近期我地区(辽宁)组织专家组对维保项目检查,检查中像我提出维护消防水炮及气体灭火系统需要高级操作员,出具的检测报告也需要高级操作员为由对我行政处罚,我在应急管理部没找到相关规范,以前公安部出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7.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含消防检测),,确实有这么一条规定,但我觉得这一条已经不适用了,因为办消防维保检测资质都没要求要高级操作员,请各位专家给出指导意见,我应该怎么说明能避免处罚。
竹福 2024-09-19 10:08 0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首先《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GB25201-2010并非废止状态,那该规范上的条款仍然有效,应该执行。
其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明确了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但是要结合服务项目的消防设施设备情况来确定,涉及消防水炮和气体灭火系统的,应由三级/高级工进行操作,可参考《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GZB 4-07-05-04第3.3条规定。
最后,从业条件只是约定了最低要求,应结合服务项目的设施情况,配备相应等级的操作员。
不过还要看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有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要求,毕竟高级工考试已经停考几年了,处于已经供不应求状态。另外,消防设施维修也出现类似情况,《消防设施操作员》规范要求二级/技师以上才能开展维修,但国家尚未开展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那消防维修还能开展吗?
乌伤浪人 2024-09-19 10:59 1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于2010年09月26日发布;于2011年03月01日起实施。其实施已有十几年,虽然没有明文废止,但明显已不符合现行管理的要求。而最新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7号,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未规定需要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及检测。两个规定都是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若是同一机关制定,那非常明确,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相冲突,按新的规定。但这两个规定确实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制定,可能需要向当地的应急管理局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也可以向出具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直至行政诉讼。我相信行政复议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