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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水池与循环冷却水池合建的问题

如题,我单位是危化生产单位,公司分为了两个区域,一边是危化,另一边是尾气发电(只有一个营业执照,安证是危化生产),尾气发电是后面新建的,我公司是消防水池与锅炉循环用水合建,采用真空破坏孔确保了水位,依据50160消防水池和循环冷却水池不应合建,现在专家提出了合建这个问题,我们想从三个三面入手1.尾气发电区域是否适用石化规50160(消防水池是和尾气发电的锅炉循环水共用,消防水除了保障发电区域还要保障危化区域),2.锅炉循环水是否属于循环冷却水,3.真空破坏孔的位置能保证消防水量,求老师们指点,我们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合建。

头都大了 | 2024-08-2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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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3

云悠悠 2024-08-25 17:19 00 [回复]举报

有消防水不被挪用的措施,是可以合建的,不影响消防应急用水,也不违反石化规。设计标准第一条规定了设计要经济合理。

喧哗 2024-08-26 09:58 10 [回复]举报

根据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GB50648-2011,第3.1.9条,强制性条文,不能合建

jinyanwu 2024-11-23 11:42 00 [回复]举报

1、50160好像没有不能合建的条款;

2、消防水池的水量和循环水池的水量只要经过计算,各自都符合规范要求,也就是循环水冷却量满足生产要求,在消防水使用时不会影响生产冷却;同时循环水的水质和使用也不会影响消防水;采取了真空破坏孔等措施,剩余水量满足消防设计要求(包括后期扩建项目消防用水要求),应该是可以合建的;

3、《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其实是有定义的:化学工程项目

比如化工反应釜的循环冷却水就属于这个化学工程项目循环水,这个应该不能和消防水共用;

但问题上说的这个是锅炉用水,是经过净化处理的,不属于化学性质的。

以上说的不一定对。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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