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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1.4条的规定,设备房附设在建筑内的防火分隔标准比贴临的要求更低?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强202406 | 2024-08-2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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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4

LHH2737 2024-08-24 10:24 10 [回复]举报

你都看到了4.1.4了,为何不看一下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用房采用2h隔墙这条规范,指的是规范未 一 一 列举的其他设备用房

强202406   回复: LHH27372024-08-26 10:46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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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 2024-08-24 10:28 10 [回复]举报

上述设备房有一定火灾危险性,尽量独立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设置在建筑内的有容量、压力、蒸发量还有等限制,可参考GB50016第5.4.12条理解。

强202406   回复: PQ2024-08-26 10:46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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