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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条关于一类高层的定义第三条大于24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定义为一类高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3条的条文解释为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对重要公共建建筑的定义为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如果一栋政府办公楼在2014年之前建成,建筑高度39.9米,按照当时的规范定义为二类高层,现在要重新装修改造,如果按照现在执行规范定义的话就是一类高层,请问现在对该建筑如何定义。

消防网友41612 | 2021-01-26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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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2

刘丽波 2021-01-27 05:53 00 [回复]举报

参考一下南京的地标,如果是2.3.1-1的情况,一般都可按原规范执行。如是2,3情况,需要按新规范执行。具体还要看当地的殴策。

阳光哥哥 2021-01-27 12:14 00 [回复]举报

新的装修和改造还是按照国家标准来,国家标准和规范基本较为严谨,采用国家标规范标准也符合目前国情,目前多地方出现火灾事情原因值得人深思,地方性规范及标准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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