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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的《建规》条文6.4.4第3款,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在“首层”分隔的问题
现在有一多层公共建筑,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南侧室外地面在正负零位置,北侧室外地面在负3米的位置,南侧一部疏散楼梯在首层(一层)直通室外(楼梯间在一层设置防火门分隔),北侧一部疏散楼梯在负一层直通室外(楼梯间内没有任何分隔),
根据《建规》6.4.4条规定:建筑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我认为上述建筑的疏散符合规范要求,条文的“首层”应该是针对楼梯间的“首层”,一个建筑的各个楼梯间的“首层”,根据室外标高的不同情况应该随之改变。
我理解的对吗?如果我理解对,我怎么跟不同意我意见的人进行解释。(住宅规范9.5.3条,有类似的佐证,还有其他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