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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 2020-12-15 17:38 0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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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f.1190119.com/article-27278.htm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10.3.1条,不对之处还请指出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这一条当中指出的是否说明大于54m的建筑应该怎么做,不是指小于54m的建筑可以不设置。
这条与10.3.5是否有冲突呢,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应先按照10.3.1执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