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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5地下餐饮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这个条文及说明各位有何见解,现有一商业综合体,地下餐饮面积1900多平米,原先是一个防火分区,建规里明确带有餐饮的商业按照一般性质划分防火分区,即有喷淋的情况下单个防火分区面积为1000平,而23年6月1日刚执行的通用规范新规,条文解释里又有这么一句,“当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是不是说明,只要餐饮部分的经营方式,类似商店营业厅,即可以按照商店营业厅地下2000平米防火分区划分的标准来,但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这句话又该怎么分析呢,求解答。

南山桂花 | 2023-06-05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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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6

陈曲 2023-06-06 10:15 00 [回复]举报

主要是是否动用明火

南山桂花   回复: 陈曲2023-06-12 11:11

你好,请问明火一说有什么依据或者参考吗,因为建规里厨房和其他区域用2小时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条文解释里还说由于厨房明火等因素,但是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里,“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需应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条文解释里也不说明火的事了,有种把电加热厨房和燃气厨房一视同仁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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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曲   回复: 南山桂花2023-06-12 15:46

一般情况一个大一点的餐厅厨房 特别是中餐 明火无法避免 明火现在一般用油或者燃气 都是需要加以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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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无心 2023-06-06 23:46 00 [回复]举报

这个说的确实有点不清不楚,按照《饮食建筑设标准》第4.1.3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商业来划分,个人觉得《火通规》的条文解释的原意应该是像海底捞、飞阳铁板烧、饮品店、肯德基、麦当劳之类的都可以按商业来划,但是类似员工餐厅、职工食堂之类的应该按照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来划分。

南山桂花   回复: 风无心2023-06-12 11:13

刚审过一个火锅店的图纸,审图那边就按照防火分区不超1000平米来审的,所以这个标准怎么判断确实还存在一定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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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尽欢 2024-06-04 17:50 00 [回复]举报

那种小推车餐饮或者微型餐饮店可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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