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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购物中心内,面积超过1000m²商铺,店铺内局部进行装修(例如:插座挪动,灯具挪动,部分商品货架挪动),但未改变原有的防火区划,疏散线路,防火分区等。是否还需要重新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没有什么法规有明确的?

江东小兵 | 2025-02-1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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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2

我头发贼黑 2025-02-11 13:22 00 [回复]举报

按你说这不用,你的合格证上有

赖峰 2025-02-17 16:46 00 [回复]举报

1 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2 对于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营业且没有发生新建、改建、扩建(含装修、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因变更场所名称、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任一原因申请更换《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的,具有管辖权限的消防救援机构在收到重新申请时应当收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书原件、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资料。申请人不能提供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书原件的,应收取申请人已完成遗失公告等相关程序的佐证资料。(湖南某市消防窗口要求)
3 个人理解是需要办理的,只是办理的难易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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