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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中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
按照建规2018版民用建筑部分第5.4.13条第二款强条要求,柴油发电机房不能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或上下层设置,但工业建筑并无类似的允许或不允许的相关要求。现有一栋多层丙类厂房,属于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根据消防法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首层,与车间上下同层贴邻,这样设置是否允许?该条的重点是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还是人员密集场所?本人理解是只要是人员密集的场所都应该遵守这一条,请各位专家同仁指点,说说自己的看法?
同同不同 2023-06-29 08:42 1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火通规55037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安洪全 2023-06-29 09:12 1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您理解的没错,是针对人密场所的规定,但火通在这方面有新的规定,可以布置,但“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4.1.4~4.1.6 这三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基本防火要求。 尽管锅炉房可以参照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等可以按照丙类或丁类厂房考虑相应的防火要求,但这些场所仍具有一定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应尽量独立建造且不与其他建筑贴邻。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他建筑贴邻时,需视贴邻部位的具体情况和这些设备房的实际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采用抗爆墙、防爆墙或防火墙分隔,并应避开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教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应按本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 在建筑内设置的储油罐,尽管本条规定可以按照单间储油间内的总储油量控制其储量,但当各单间储油间的全部储油量较大时,仍需集中设置在建筑外。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存在爆炸和形成流淌火蔓延的危险性。设置在建筑内的油浸变压器室既要做好防火分隔与流散油的收集措施,又要限制充油量大的变压器附设在建筑内。干式或充装其他非可燃液体的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但工作时易升温,仍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使之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采取相应的散热措施。
该项目为火通规实施之前,设计依据为2018版建规,现在已经进入住建主管部门特殊工程验收现场评定环节,设计单位的反馈是该条要求是针对民用建筑的,工业厂房应该不受该条约束,有点骑虎难下的意思,改也不好改,该如何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