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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规》第4.6.3.3条的疑问
《烟规》第4.6.3.1条和第4.6.3.4条中涉及到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均为“有效面积”,但第4.6.3.3条有关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未作具体说明,是否意味在走道两端设置的自然排烟窗(口)仅需满足开启面积不小于2m2即可,无需满足有效面积不小于2m2?
消防网友78337 2023-02-22 11:13 1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不能这样考虑。
在烟规4.3.5及相关的图示中,对自然排烟窗面积的有效性是有明确规定的。
以你的看法,推论,走道两侧2平方的开窗只要有条缝就行了。
同时烟规中3.2.1,3.2.2 ,3.2.3(强条),开窗面积中也没有有效面积的文字写法。
建议设计时,窗洞尺寸应增加10%到20%的设计余量,方便验收时,实际测量时,扣除窗框的尺寸。
没有提有效面积的根本就无需按有效面积来要求,只需满足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即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也是满足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即可,根本就不用考虑有效面积的问题。《消防设施通用规范》2023.3.1执行的条文也是采用不同的说法,需要有效面积的在文字中说明,不需有效面积不提,只提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
谢谢大佬的耐心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