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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高层住宅户内喷淋系统使用管理责任划分的问题
根据《建规》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超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户户内普遍都设置了喷淋头。对于户内喷淋头的维护,责任如何划分,是物业进行统一管理,还是住户应当对该设施负责。
假设一种较坏的情况,户内喷淋头老化破损或者因其他原因破损,住户产生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还是由物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