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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性质定性的问题。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提及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是否可以理解为商业独栋,或只认规划为教育用地建筑,其他一概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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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提及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是否可以理解为商业独栋,或只认规划为教育用地建筑,其他一概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