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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50016-2014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2018版》中表3.5.1甲类仓库与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规范解读
新建工业项目,其中本项目三面都存在已建相邻厂区,另一侧面临市政道路,本项目东侧存在新建甲类化学品库(1、2、5、6项≤10t)且本项目化学品库(1、2、5、6项≤10T)已满足距离厂内次要道路5m(设计5m),相邻丙类二级厂房15m(设计17.88m)要求,但是东侧距离东侧围墙13m,距离东侧相邻已建厂区丙类二级厂房17.88m,围墙与已建厂区丙类厂房4.88m为消防通道,此消防通道被消防会审老师认定为厂外道路,不满足甲类库距离厂外道路20m的间距要求,根据第3.5.1条条文说明,“考虑到车辆流量大且不便管理等因素,与厂外道路的间距要求较厂内道路要大些”。此处“厂外道路”应是指车流量较大的市政道路,右侧为相邻厂区厂内消防通道,日常基本无车辆通行;且在《GBJ 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中第1.0.3条明确解释厂外道路定义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所以在此对表3.5.1甲类仓库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m)规范解读有歧义。因此希望相关老师给予规范条文解释,感谢。
EHS-DL 2026-05-2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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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区分“厂外”与“厂内”道路间距的底层逻辑——不是看叫什么名字,而是看火灾风险贡献度: “车辆流量大”——意味着外来车辆频繁,带来不可控的外部火种(如排气管火花、烟头等)。“不便管理”——意味着不属于本企业管理范围,无法有效约束通行车辆的行为。东侧那条4.88米的消防通道,是相邻厂区的内部消防回路,车流量几乎为零(日常无车通行),且属于相邻企业自身管理范围,因而不满足规范制定这条更严格间距的预设前提。
《GBJ 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第1.0.3条 厂外道路:是“对外道路”、“联络道路”、“辅助道路”,核心功能是衔接本企业与外部交通网络(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或不同地块之间的远距离通勤运输。厂内道路:是“厂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东侧围墙外的这条路,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更符合对方厂区“厂内道路”的特征。不能仅仅因为它在红线外,就自动升级为《建规》里需要20m间距的“厂外道路”。否则,如果一个企业被其他企业三面包围,那岂不是所有紧邻围墙的仓库都要按20m退线?这在逻辑上不成立。
满足了到对方丙类厂房的间距,双方又有实体围墙分隔,客观上已经把风险控制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