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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仓库的建筑面积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但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危化企业设计时,当时专家组成员提出,甲类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能增加1.0倍,1、2、5、6类甲类仓库最大建筑面积750平方米,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甲类都是先爆炸才起火,自动灭火系统根本起不了作用。这样的回答有根据吗?
EHS-DL 2026-03-3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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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专家说法不对。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并没有对甲类仓库设置任何例外,未排除其适用性。
自动灭火系统不用于“阻止爆炸”,而是控制后续燃烧、冷却容器、抑制连锁反应。另外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防爆型干粉系统等专为甲类仓库设计的快速响应、抑爆型系统。这些系统响应时间可控制在15–45秒内,远快于火灾蔓延速度。虽然部分甲类物质(如金属钠)遇水反应,确实不能用水基系统,但可采用气体灭火(七氟丙烷)、干粉抑爆系统等替代方案。不能用某类系统 ≠ 不能设任何系统 ≠ 不能增加面积。
周家斌 2026-03-31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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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仓鼠 2026-04-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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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除个别物质可以使用自喷外其他均无要求自喷,你有没有想过甲乙类物品很多部分是不能用水的,部分遇水爆炸或加速燃烧、部分化学物质有毒有害、部分水溶性不仅灭不了火还会造成流淌性火灾,所以甲乙类根本不能统一的规定灭火设施所以无要求,但根据甲乙类性质基本不能用灭火设施,气体的话管路也是被破坏也喷不进防护区内及有破坏性墙体(有泄爆轻质墙要求)漏气气体也不适合。
再者甲乙类主要以爆炸为主,这个爆炸当量根本就不需要考虑后续火灾问题,爆炸后灭火设施基本已经全部破坏性损坏了没意义。

下面是要求设置自喷的甲乙类

所以综上所述基本上来说甲乙类基本不能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隐藏限制就是不能增加防火分区面积,虽然还有部分能设置雨淋等自喷(该类型火灾主要是以快速大范围火灾为主无爆炸风险)且没明确说明甲乙不能增加防火分区面积但也不建议增加,甲乙类厂房仓库设计初衷就是以把各区限制得更小来减少其破坏威力及损失所以还是认同专家意见。
佑与宇 2026-04-0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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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意见在工程实践和规范逻辑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但在《建规》白纸黑字的条文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简单来说:规范字面没写“甲类除外”,但行业共识和专家审查都会强制“不放大”。
针对你提到的甲类1、2、5、6项仓库,750㎡ 就是上限,不能因为装了自喷就扩大到 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