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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工程: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和燃气计量间是否需要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防爆设计?
城镇燃气工程: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和燃气计量间是否需要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防爆设计?
现有一个燃气锅炉房,设计图纸中只注明了锅炉间计量间通风机和照明为防爆设备,并未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其他电气设备也未进行防爆选型,请问是否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根据以下三条规范,我个人认为锅炉本体及其附属仪表可以划分为非防爆区,但是与之连接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仪表、锅炉间、燃气计量间应进行防爆设计,电气设备应进行防爆选型。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D.0.2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3.2.2 本条说明如下:
3 一般情况下,明火设备如锅炉采用平衡通风,即引风机抽吸烟气的量略大于送风机的风和煤燃烧所产生的烟气量,这样就能保持锅炉炉膛负压,可燃性物质不能扩散至设备附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锅炉房应该可以认为是通风良好的场所。因此本规范建议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并可根据通风良好的场所适当降低危险区域的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