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 消防专题
-
- 《消防资源网》APP-规范检索,热点难点,技术论坛
- 规范标准应用
- 消防产品监管原则
- 新规解读
- 规范·专题·文件汇总
- 防火单元·底层逻辑
- 基础专题
- 建筑高度和层数
- 防火间距
- 灭火救援
- 安全疏散
- 安全疏散距离
- 安全疏散人数·净宽度
- 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 消防电梯
- 防火分隔
- 防火涂料
- 工业建筑
- 主要建筑功能的消防要求
- 主要建筑部位的消防要求
- 住宅建筑
- 商业服务网点
- 汽车库
- 电动汽车库
- 消防水源及给水设施
- 消防水泵&泵房
- 消火栓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
- 灭火器
- 防烟排烟系统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设施-供配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 报警联动-设计验收
- 给排水消防问题集锦
- 消防问答
- 解读及应用-释疑
- 磐龙讲堂: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
- 磐龙讲堂:消防气瓶-定期检验
关于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GB35181-2025 中5.5 a)项条款的一个疑问。
原文表述如下:
5.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民用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
各位老师们好,我现遇到一个案例:一建筑为工厂宿舍楼,底楼开设了4-5家餐饮店(虽为生产与经营合用建筑,但分隔、疏散、设施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底楼餐饮店均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燃料,每家厨房的最高储存量控制在3瓶(每瓶15KG)。请问:现在是否可以依据5.5 a)项,直接判定为餐饮店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该行为属于重大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