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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闭的防护区内气体灭火结束后,需要进行通风排除
请问通风排除的安全可以用什么指标来进行评价?也就是通风排除的时间或者设计风量,需要将室内残余的七氟丙烷浓度降低至多少可以认为是安全的
潘天坤 2025-05-28 17:27 0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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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风量可以按照体积*换气次数,大概就是建筑面积*空间净高*换气次数
例如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的场所,空间净高为4米,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次,50*4*5=1000,采用不低于1000风量就满足了,不过建议放大一些以防止实际净高或者面积大于设计要求
牛丫头消防课堂 2025-05-28 18:35 0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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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里只规定哪些场所设置事故通风,火灾时如何关闭通风系统,至于灾后多长时间达到空气质量安全,没记得有规定,应该属于暖通专业的规定。
牛丫头消防课堂 2025-05-29 10:14 0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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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看《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第6.3.9 条,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 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 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好的,感谢您的恢复,就是没有别的指标可以评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