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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怎样理解防火通规第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
一些公建的底商,每个商铺有一个疏散出口,同时连租并打通后做酒店大厅,从新做消防改造仅保留两个疏散出口,未跨越防火分区,满足疏散宽度及疏散距离要求,此时封堵原先疏散门的位置改为窗户与6.5.1条冲突么
EHS专家-DL 2025-03-24 12:03 0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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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主要至少涉及两个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条: 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且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2节: 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需满足人员密度要求,且不得因改造减少原有合规的疏散条件。
1、若封堵的原疏散门所在墙体为防火墙,且改为普通窗户(非甲级防火窗或未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则直接违反第6.5.1条。故而封堵后改为窗户时,必须采用甲级防火窗(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自动关闭)。若原疏散门为安全出口且被取消,需确保酒店大厅的疏散出口总数仍满足GB55037第7.2.3条(公共建筑至少2个独立安全出口)。
2、若封堵的原疏散门所在墙体非防火墙,但改造后导致相邻防火分区共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不足,则可能违反7.2安全疏散的强制性要求。故而此时封堵后改为普通窗户需满足以下条件:改造后的疏散出口数量、宽度仍满足GB55037第7.2节要求;原商铺合并后未改变防火分区划分,且疏散路径未被阻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