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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究竟如何界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必审必验。如何界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平时工作中默认的甲乙类属于易燃易爆?还是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确定易燃易爆性质。
还有其他高见,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