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 消防专题
-
- 规范标准应用
- 规范·专题·文件汇总
- 新规解读
- 基础专题
- 建筑高度和层数
- 防火间距
- 灭火救援
- 安全疏散
- 安全疏散距离
- 安全疏散人数·净宽度
- 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 消防电梯
- 防火分隔
- 防火涂料
- 工业建筑
- 主要建筑功能的消防要求
- 主要建筑部位的消防要求
- 住宅建筑
- 商业服务网点
- 汽车库
- 电动汽车库
- 消防水源及给水设施
- 消防水泵&泵房
- 消火栓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
- 灭火器
- 防烟排烟系统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设施-供配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 报警联动-设计验收
- 给排水消防问题集锦
- 消防问答
- 解读及应用-释疑
《火规》 GB50016-18版第8.3.3条及5.4.10条是否于下建筑设自喷。
建筑工程概况: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住宅楼,建高:53m。一层二层为商业,单层面积不超1500m2,两层总面不超3000m2,三层以上为住宅楼。
提问1:依据第8.3.3条是否设喷淋(条文解释仅说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喷淋,无过多说明)?
提问2:依据第5.4.10条合建建筑按各功能设消防设施可以不设喷淋,与8.3.3条冲突。有专家解读:条文有冲突按严重考虑。有专家认为不设。
你说的不对的,火规说了这不是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