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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条有意义吗?
3.1.7 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该条,规范,图册都很清楚。
但是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控制器,这一说法后,这条本身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把所有的总线都拉到控制室,只要总线长500或1000米,订制总线就行,总线可如非超高层一样随便设置,还可取消控制器。
如一建筑小区,七,八栋超高层住宅楼,全部用1000米的总线,连接到控制室,不违反3.1.7条,但是感觉总是不好,为什么,有什么问题,隐患,还是规范说了一堆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