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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排烟排热设施设置条件可开启外窗的判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2.5条疑问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
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按什么标准判定有无可开启外窗,即可开启外窗满足什么条件可判定不需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4.15条规定的是否仅为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具体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中
4.4.1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2,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