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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项目的气体灭火保护区内没有事故风机,只设置了机械排风,那通风换气次数应该是多少呢?
GB50370规定了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那么,档案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应该是多少呢?也是参考每小时5次吗?
小白龙 2026-09-0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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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4条,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对于需设置机械排风的防护区(地下、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规范只明确要求了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档案室存放大量纸质档案,灭火后需要快速、安全地排除灭火剂残留,其重要性不亚于机房。因此,将档案室类比为“等场所”,按不小于每小时5次的标准来设计,是目前最主流和稳妥的做法。
地方标准: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版)建议,气体灭火后的机械通风系统风量可按5~8次/小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