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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BG50016—2014第8.31第2项中的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衣、制鞋、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请教各位消防老师怎么玩具怎么定义?是所有涉及到玩具字眼的,无论是丁类还是戊类厂房都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吗?
各位消防老师:我现在遇到的一个问题,某长生产的是儿童气模玩具,生产所使用的物质主要成分和原材料都是丁类产品,并且有丁类产品检验报告。某救援中心,不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3.1.1表格: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3.1.3表格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续表3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就直接说按8.3.1中第2项让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这种说法我该怎样去给他们解释明白?
EHS专家-DL 2026-01-0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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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为功能用途描述,跟名字含有玩具两个字无关。但是贵司生产儿童气模玩具,形式上符合玩具类用途,但是是否要上自动灭火得结合火灾危险性综合判断。若主要原材料为PVC、TPU等丁类难燃物质,且不满足“劳动密集型”条件,则无需依据GB50016-2014第8.3.1条第2项强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消防部门以“产品名称含‘玩具’”为由要求设置,我认为属于对规范的误读与扩大解释,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法定分类原则。可提交书面说明,附上丁类物质检验报告(GB/T 5465.2或GB 8624)作为火灾危险性证明,申请由消防救援支队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8条,丁类厂房无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非有特殊工艺风险。

关于玩具丁类确实不太详细。涵盖范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