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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以后,老年人照料建筑是否还要设置避难间?

大家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出台后,废除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4的老年人避难间设置的要求,那现在还要求老年人照料建筑还需要设置避难间吗?哪位同仁知道现行标准依据,关于老年人重要设施是否需要设置避难间的相关要求的请@本人一下,谢谢。

阿宝宝 | 2026-01-0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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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11

小唐12321 2026-01-04 09:32 00 [回复]举报

建规没废除啊,住建那边还是建规为准啊。

阿宝宝   回复: 小唐123212026-01-12 17:24

你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中废除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第5.5.24条款,GB55037-2022中又未能提及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设置要求,所以我有了这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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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   回复: 阿宝宝2026-01-28 11:29

通用规范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暂时只是废除了强制条款,在没有出来新的专业规范对相应条纹有明确说明的条件下,原来建规强条---变为一般条款 仍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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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 2026-01-04 09:40 00 [回复]举报

通用规范只是废除了建规避难间的强制条款,变为一般条款,但是通用规范没有相关避难间的新规定,那么原建规的避难间仍为一般条款,应继续执行

阿宝宝   回复: 李勤2026-01-12 17:26

你好,就规范被废除后仍然具有强制性效力吗?您说的“一般标准”的说法是出自哪里呢,能分享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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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   回复: 阿宝宝2026-01-22 16:15

之前编委规范有个宣讲视频里边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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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宝宝   回复: 李勤2026-01-27 12:50

你好,我专门去搜索看了这个视频,没发现这个“倪照鹏”主任在宣讲内容中有说“一般标注”这样的内容。我搜索到的视频大概59分钟,是完整版的吗?这些人光用嘴说,编制出来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实在是水平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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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竹筏 2026-01-04 10:28 00 [回复]举报

5524A没删

阿宝宝   回复: 小竹筏2026-01-12 17:29

你好,我的意思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避难间的相关要求被废止了,那么按照新标准,不管是老年人照料设置还是高层医疗建筑,避难间是否还是强制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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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吏 2026-01-04 11:29 00 [回复]举报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也就是说,关于高层病房的5.5.24废止,但是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5.5.24A 没有废止。

阿宝宝   回复: 赵吏2026-01-12 17:28

你好,我的意思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避难间的相关要求被废止了,那么按照新标准,不管是老年人照料设置还是高层医疗建筑,避难间是否还是强制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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