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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电梯设置疑问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提问:仅针对本条第2款中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电梯设置的疑问:
图示中仅列出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两种形式,请问组合建造时,应如何设置?
消防网友76443 2021-04-13 10:08 0 赞 0 踩 [回复] 举报
第2款为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
“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既然能在5层及以上组合建造,请问有没有这种组合建造形式:3-7层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其他楼层为其他使用功能,请问这种情况,条文及图示没有明确说明,该如何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