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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备用备品数量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6.0.6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现场部件应有不少于设备总数1%的备品。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6.1.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洒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 10只



3.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3.2.6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开式细水雾喷头

闭式细水雾喷头

4.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9.0.12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3 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5.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10.0.16.3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10只



6.防烟排烟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9.0.6 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 1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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