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备用备品数量要求
发布于:2024-11-22 10:31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6.0.6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现场部件应有不少于设备总数1%的备品。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6.1.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洒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 10只。
3.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3.2.6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开式细水雾喷头】
【闭式细水雾喷头】
4.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9.0.12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3 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离心雾化喷头】
【撞击雾化喷头】
5.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10.0.16.3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10只。
6.防烟排烟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9.0.6 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 1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