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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户之间墙体宽度不足1.0m,相邻户之间可否采用防火玻璃
建规13j811-1改 6.2.5条规定,建筑外墙上、下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施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请问:相邻户之间墙体宽度不足1.0m,
可否参照该条文上、下层高度不足可设置防火玻璃墙的措施,相邻户之间也采用防火玻璃墙弥补宽度不足,?
隔板指的是凸出外墙的部分。
但是个人认为 防止火灾蔓延主要是上下,规范却对上下的情况给放宽了,而对水平的情况从严。有点说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