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 消防专题
-
- 规范标准应用
- 消防产品监管原则
- 新规解读
- 规范·专题·文件汇总
- 防火单元·底层逻辑
- 安全疏散·底层逻辑
- 防火间距·底层逻辑
- 火灾危险性分类·底层逻辑
- 基础专题
- 建筑高度和层数
- 防火间距
- 灭火救援
- 安全疏散
- 安全疏散距离
- 安全疏散人数·净宽度
- 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 消防电梯
- 防火分隔
- 防火涂料
- 工业建筑
- 主要建筑功能的消防要求
- 主要建筑部位的消防要求
- 住宅建筑
- 商业服务网点
- 汽车库
- 电动汽车库
- 消防水源及给水设施
- 消防水泵&泵房
- 消火栓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
- 灭火器
- 防烟排烟系统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设施-供配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 报警联动-设计验收
- 给排水消防问题集锦
- 消防问答
- 解读及应用-释疑
- 磐龙讲堂: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
- 磐龙讲堂:消防气瓶-定期检验
35.2m高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是二级耐火等级吗?
一栋原设计是二类高层(35.2m高度)的独立建造的养老公寓,原设计是二级耐火等级,现拟改为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使用,如果改变的话,该栋楼应按一类高层考虑。有意见说根据 GB55037-2022,4.3.5第1条,可以整栋改作为养老院使用,二级耐火等级不变,满足要求。但这样是不是违反了独立建造的一类高层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必须是一级耐火等级的强条呢?我的意见是必须一级耐火等级。请教各位老师,提出可以是二级耐火等级的这个意见是否成立?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