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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DL 2026-06-0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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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般管理是整个商场作为一个建筑整体,由商场运营方统一申办一次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商场内的店铺,只要面积规模不大、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一般不再要求单独申办。
而你们地方的消防大队将商场内的每一个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主体的店铺,都视为一个独立的公众聚集场所。由此要求“每个店铺”都单独办理开业检查。可以理解成“使用单位”扩大化,就是每个店铺是独立的营业执照持有者,是独立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因此符合法条中需要申请检查的主体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