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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关于避难层设置的问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通用规范没有对超高层每隔50米设置一个避难层做出要求,然而《建规》5.5.23又作废了,

请问:是不是只要第一个避难层设置符合高度和避难人数要求了,第二个甚至其他更多的不用设置了呢?


消防网友77023 | 2025-03-2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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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3

EHS专家-DL 2025-03-27 08:40 00 [回复]举报

《建规》5.5.23虽已作废,但其关于避难层间隔的要求已被其他现行条款或行业技术标准吸收。部分地方性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中,明确要求避难层间隔需同时满足高度和楼层数的双重限制,例如“不超过50m或15层”‌。此类标准可作为《建规》的补充,对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通用规范》7.1.15,每个避难层的净面积需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避难人数需求‌。说明还是有“上一避难层”的嘛。

消防网友77023   回复: EHS专家-DL2025-03-27 09:55

通用规范,全部搞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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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恐分子 2025-03-27 09:57 00 [回复]举报

通用规范应该修改的只有部分的强条,但是还是按照原有的建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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